一、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唯一住房可以拍卖吗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房屋拍卖后的清偿顺序
应当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三、房屋拍卖的流程
房屋拍卖的流程包括:查封房屋、评估房屋、拍卖房屋、变卖、所有权转移。
1.查封房屋。房屋的原业主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欠款银行将房屋查封,业主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
2.评估房屋。将查封后的房屋找专业机构人员前来评估,评估房屋的所属价值,给房屋定价。
3.拍卖房屋。房屋会经过三次拍卖,每一次拍卖的过程不同,但是最后一次拍卖应该在六十日之内完成。
4.变卖。人民法院在第三次拍卖之后七日之内发出变卖公告,若不接受财产抵债的硬件财产退还。
5.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拍卖成功或者抵债之后,将不动产转移,需要法院出裁定书,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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