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弄丢档案要不要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35:47 344 人看过

A.用人单位弄丢档案要不要赔偿?

肖美来是某化工厂的工人,厂子进档升级搞股份制改造,人员分流,科室职员变动很大。肖美来下岗后去公司调档申请失业救济、寻求新的工作单位时发现他的人事档案没了。几次查找没有结果。厂方说可能是机构重组,档案室搬家弄丢了。因为没有档案小肖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不到失业保险金。档案丢失,提供不出档案,用人单位不接受也使他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最近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工作单位某化工厂就此赔偿损失,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说法:人事档案的丢失,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扣押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丢失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档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也应赔偿。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有明确答复: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B.没转档案能否成为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于某就读名牌大学,毕业后很快被一大型私有企业聘用。因为他欠学校的学费,毕业证是发了,可人事档案一直扣在学校,没转给聘用的企业。因为档案没有转来,一年了,用人单位一直以此为由,没到有关部门给予登记,没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档案没转来就不应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吗?

说法: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用人单位用工,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于某可以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

C.档案材料填报不实就应解除合同吗?

某私营小企近年生产不太景象,急需找一个大企为依托。最近他们招聘了一批工人,在隋某登记的社会关系中发现,隋的姑父是某大企的副厂长,于是决定招用他,并聘为业务经理。与其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厂方使用隋某一段时间,发现厂子的业务没有太大进展,经打听应聘前隋某的姑父因受贿被革职查办。厂方最近以隋某虚报社会关系,欺诈为名,欲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且不给经济补偿。隋某对此不服准备申请仲裁。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何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应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正常职业要求,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相关的情况,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等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社会关系与上述问题无关,劳动者无需提供。当事人就此隐瞒提供虚假材料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与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隋某支付赔偿金。就此发生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D.档案没走劳动关系就没走?

齐某因为工资待遇等问题,工作一年后自动离职。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可人事档案因为其没有固定工作地点一直没有转出。后齐某大概是没有找到待遇比该公司更好的单位吧,又转了回来,以档案没转走,劳动关系没解除,要求继续上班。因为走后他的岗位已招聘了新人,公司也无其他岗位安排他,拒绝了他的要求。

说法: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才能算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仅凭人事档案的存留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片面的。用人单位已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齐某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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