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并发出停工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41:14 348 人看过

法律咨询:在什么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并发出停工令?律师回复: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能扭转异常情况。

2)隐蔽工程未经合法检查即关闭。

3)质量问题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处理,或出现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

4)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更改设计或修改施工图纸。

5)未经技术资格考试或不合格人员进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不合格或者未经检验确认;或者未经审批擅自使用代用材料的。

7)未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分包商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时,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工程的停工范围。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强制监督的建设项目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的供货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者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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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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