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0:37 228 人看过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管辖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抵押登记,由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以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

2.以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3.以国有土地上期得权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由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1.外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2.除前款规定的外,均到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相关文章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
    2023-06-10
    9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建设银行北京各支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扩大住房消费需求,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保证住房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决定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办理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特此通知如下,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提高效率,加快办理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务,确保抵押登记行为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二、建设银行各支行应与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分担部分前期工作量,将经初步审验后的证件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三、房屋土地管理局派专业人员对建设银行经办人员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的集中培训和指导,使建设银行经办人员在抵押登记的申报阶段即实施规范有序的操作。四、
    2023-06-10
    378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在执行中,一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下列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1.房屋产权的继承、赠与、析产纠纷;2.离婚、赡养等纠纷涉及房屋产权分割与使用的;3.申请调处的房屋纠纷当事人一方不在本市的;4.因拆迁发生的房屋纠纷;5.自管公房单位与毗邻各方发生的纠纷;自管公房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纠纷一般的由本单位行政解决,与非本单位职工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6.直管公房单位与住户间的房屋纠纷(住户欠租、转租、转借、空闲、改变用途、拆改或强占公房等),经主管房地产管理局做工作无效的。二、法院与房地产管理局的协调问题。1.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调处房屋纠纷中,对少数情况特殊的纠纷,可与当地法院协商后,通知申请人直接向
    2023-06-10
    49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
    2023-04-22
    309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的规定,现将执行市房地局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提租办法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我市城镇私有出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从1995年7月1日起至12月底,每使用平方米确定为1.30元,1996年确定为1.80元。1997年至2000年的租金标准另行通知。二、租金调整后,由租住私人出租住房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增加私房租金补贴,即每使用平方米租金补贴在原补贴0.21元基础上,1995年增加到0.65元,1996年增加到0.83元。三、租金提高后,扣除单位租金补贴的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总额5%的,超过部分,在职职工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离退休职工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社会救济户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由民政部门对新增租金给予补贴。四、按本通知提租后原给予私房出租的税费减免政
    2023-04-22
    41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知》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的通告》的精神,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改善首都大气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按照本通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拆迁、环保等>策规定,做好拆迁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地的环保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拆迁工地有关环保问题。三、拆迁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地环保、促进首都大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并根据通知规定具体实施规程,加强领导,落实环保管理主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四、房屋拆迁工地环保责任,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
    2023-04-22
    17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宗教经租房产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民族宗教办公室(科):在城市建设和危房改造中,发现有开发建设单位将宗教房产按公房处理对待,拆除前未与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商洽,宗教团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宗教界人士反映强烈。为杜绝此类现象,现重申《关于禁止擅自拆除寺庙、道观、教堂及附属房屋的通知》(市房字[85]第039号、京宗字[85]第008号):“为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今后凡遇有拆除宗教房产时,必需先与宗教事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房管部门经租的宗教房产不能按公产处理。凡遇有需拆除宗教经租房产的开发项目,必需事先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联系,商谈补偿事宜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对已按公产处理的宗教经租房产,应逐一清理、核对,通知开发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偿。特此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23-04-22
    329人看过
  •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工业系统:为认真做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有关文件,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
    2023-05-03
    47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继承和委托手续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文号:[80]市房产字第543号城郊各区县房管局:关于私有房屋产权继承以及委托手续等问题,经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意见,在民法未颁布前,暂按以下办法办理。一、继承:1.产权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继承。子女去世,由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亦可继承。对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恶劣,不宜准其继承的需经法院确定。2.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其继承份额,由他们自行协商议定。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必须出具弃权书。3.遗嘱继承,应当承认。但遗嘱必须经公证机关、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方能生效。4.对于继承权、继承份额有争议或非法定继承人而主张继承权的,应由当事人诉请法院处理。5.产权人死亡,无合法
    2023-06-08
    380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检查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禁止住宅楼房电梯乱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近年,一些住宅楼房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电梯运人、运物收费。群众反映强烈,纷纷写信要求政府予以制止。为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研究解决。”经研究决定通知如下:1.自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起,住宅楼电梯运人、运物立即停止收费。2.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收取运人运物费用的单位的问题,由物价检查部门会同当地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实后,按规定进行处理。3.本通知发布施行之后,如检查发现住宅电梯再有乱收费的现象,由物价检查部门从严处理。特此通知。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和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为简化征地手续,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和征地不留后遗症及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经市编委批准,已成立“北京市征地事务管理处”,各区县也成立了“征地事务管理所”,是征地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征地具体事项,实行征地费用包干。凡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我市征地的,均由征地事务管理处(所)负责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二、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由市、区县征地管理处(所)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包干费。用地单位在协议签定后5日内将征地包干总费一次付给承包单位。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征收土地费包干如有结余,结余部分10%返还给建设单位;30%上交市财政;50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58号《关于加强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城镇私有危险房修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特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城镇私有危险房屋修缮管理范围凡位于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经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城镇居民的私有房屋,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危险房屋修缮管理的范围。二、关于城镇私有房屋的安全检查责任1.房屋所有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由所有权人负检查责任。但对鳏寡孤独、军烈属及以民政救济为生活来源的困难户等自住房,可由房管部门予以安排检查。2.出租房的安全检查是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对于执行国家现行私房租金标准的出租房,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安排检查。对租赁双方议定的租金高于国家现行私房租金标准的,由房屋出租人负责房屋检查。三、关于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安全修缮责任1.房屋所有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如有危
    2023-06-10
    97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
    发布部门: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征[1998]508号为了逐步实现发票开具管理规范化,加强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轻道路交通和乘客等候所带来的负荷,方便市民出行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成〈1998〉86号)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出租汽车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本市出租汽车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税控计价器的提供厂家和更换使用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二、安装使用税校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
    2023-06-07
    29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
    词条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抵押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10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 北京市地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2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北京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划拨土地转让有哪些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