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司法解释的解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21:33:15 186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司法解释如下:如果员工非因工患病,且经治疗后也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且经过就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所在企业也可以解雇该员工。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都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补偿费用,且不低于该员工的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4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工资或者赔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尚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所针对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责令用人单位履行赔偿金义务涉及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

(2)用人单位逾期拒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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