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有什么区别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10 14:06:53 68 人看过

(1)以不同之性质来阐述两者之间的差异。

个人隐私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人格权范畴,而商业机密则属于智力成果之上的知识产权,其附带的财产权特性可见一斑。

(2)从各自的权利客体角度进行分析。

隐私权所涵盖的个人隐私范围广泛,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以及个人生活领域(或者说是个人私事决策的自由空间)等多个层面;

然而,商业机密仅仅针对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提供保护。

(3)从权利的主体身份来看,个人隐私的享有者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均无法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这是因为个人隐私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大众传媒频繁地刊载涉及个人的桃色新闻以及庸俗流言;

其次,公众特别是受害者深切感受到了侵犯个人隐私所带来的巨大精神痛苦。

这也充分说明了隐私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致力于保护公民个人权益,而只有公民才具备精神痛苦的情感体验。

相较之下,商业机密的主体主要为法人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仅占据少数份额。

(4)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比较。

商业机密要求相关信息必须在客观上适用于商业活动之中,并且能够创造出积极的效益,从而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相比之下,个人隐私并不对这些要素提出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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