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0:46 421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专营公司、兼营公司、中外合资、合作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公司)。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远郊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建委的授权负责本区、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委审批。经批准可以成立开发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下列机关、团体,不予批准设立开发公司: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

(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开发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其项目建议书未经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由市建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虽经批准,但两年内未开工的,由市计委、市建委予以撤项。

第八条鼓励中央在京单位、外地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人与本市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

第九条开发公司在本市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从事专项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不得成立子公司

第十条本市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已开工的开发公司,可申请领取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纳入开发行业统一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取得待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公司,已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开发企业标准的,可向市建委申请定级。一级开发公司,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开发公司,由市建委审批。

第十三条一、二级开发公司可按规定征用土地从事开发建设;一级开发公司也可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

第十四条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

第十五条预售房屋应经市建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开发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缴纳各种税费,承担市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

第十七条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其开发经营资格,并可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

(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开发公司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6: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专用线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管理单位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运输指挥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专用线共用发展规划布局;二、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的货场装卸能力不足;三、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有富余的运输和装卸能力;四、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站台、货位、场地、仓库、照明、消防及装卸机械等设施。五、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第五条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一、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部门按
    2023-06-08
    150人看过
  •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方便群众,维护首都社会秩序,保障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正当经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三轮车业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三、无固定职业或待业。第三条申请从事三轮车业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三轮车行车执照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向所在区县三轮车管理站(以上简称管理站)申请;经管理站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明;从事货运的,同时发给《营运证》。二、持合格证明和《营运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申领营业执照。三、持营业执照向原申请的管理站办理从业登记,领取统一式样的营业标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申请到其他区、县经营的,应持原登记的管理站的证明,向所去地的区、县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2023-04-23
    325人看过
  •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起重机械作业;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主管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第四条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考核发证,必须出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不得超范围考核发证。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的具体办法,由
    2023-06-09
    9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消纳,均按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包括密闭式清洁站,下同),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垃圾收集站的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购置和维修,并负责清运垃圾。垃圾收集站的管理,除密闭式清洁站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外,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单位自建自管并以本单位职工及其家属集中居住为主的宿舍区和单位院内的宿舍区)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或建设密闭式清洁站,收集本单位产生的
    2023-04-22
    282人看过
  •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郊区、县的建制镇。第三条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除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按本规定处罚。第四条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杂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其擦净痰迹或清除废弃物,并可处五元罚款。第五条对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责其清除,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罚款。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第六条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责其停止违章行为、消除违章物品,并可按每处(张、件)处以十元罚款。第七条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经营性招牌的,责其
    2023-06-10
    355人看过
  • 西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方针,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部《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及《青海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西宁市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地区各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人员。第三条劳动力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区域限制。第四条劳动力市场是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双向选择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制。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市为职业介绍中心,县(区)为职业介绍所。第五条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就业方针、政策,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个人)双向选择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规范、管理劳动力中介活动,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
    2023-06-10
    90人看过
  • 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航政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和航道设施的完好,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航道航政管理,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为保护航道、航道用地和航道设施,规范航道建设、养护作业,控制临、跨、过航道的设施,制止侵占、损害航道行为所进行的行政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政管理。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航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航道航政的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航道航政管理工作。第五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或者损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第六条本市航道的技术等级分为五、六、七级和等外级航道,其通航保证尺度以设计
    2023-04-23
    441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房买卖的行政管理,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商品住房,由房地产交易机构统一筹集,并组织出售。第五条商品住房的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审定。实际售价以建筑面积计算,依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调节,按每套住房标价。第六条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一般不超过家庭人均30平方米。第七条购买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购房人持
    2023-06-10
    224人看过
  • 汕头市跨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进入我市的跨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跨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部属和省内外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分支机构应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单位。三、凡外来开发企业进入本市经营,不分其行政隶属关系,均归口由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业管理,并接受计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财政、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跨地区开发企业在我市经营,必须向市建设委员会呈交申请报告书,同时,应按下列要求出具有关资料:1.省外企业须出具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广东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意时入我省经营的批准证书。2.省内各市到我市经营,或本市属县到本市(县)以外地区经营,应持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县建设委员会批
    2023-02-28
    92人看过
  •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
    2023-06-10
    470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流程
    选址研究,寻找合作伙伴,签订合作意向,协议及合同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要点,以获取规划要点通知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向计委申报立项报告↓计委函至规划局↓规划局会签返计委↓计委下文同意立项并要求可行研究,此文经建委开发办会签↓运用房地产市场信息评估系统房地产投资专家系统进行项目投资的详细可研测算,编制可研报告计委、建委、首规委及各专业局审查可研报告↓对可研批复,两委会签,即下达规划设计任务;运用营销策划展示设计系统进行融资运作↓据此办理征地及前期规划准备工作,开规划设计任务通知↓规划局法征地意见函↓到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部门征求意见┏━━━━━━━━━━━┻━━━━━━━━━━━┓新征地到土地局、规划局、乡政府、村公所旧城改造到区地政科结果报市房地局结果报市房管局┗━━━━━━━━━━━┳
    2023-06-10
    71人看过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3-06-10
    94人看过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照明
    2023-06-10
    190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地铁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2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和条件分别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0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
    • 北京市公园条例修正案第29条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6
      历史名园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必须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具体的控制标准由市园林、规划、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关于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由于北京地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刚刚起步,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通知》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方面。《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
    • 北京市公产房屋暂行管理办法2021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9
      关于清理整顿公产房屋的决定 根据市政府指示精神,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整顿公产房屋建议、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市房管局与城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公产房屋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产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