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单位犯罪主体需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50:10 316 人看过

1、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的附属机构是指单位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如企业内部的车间、科室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它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没有自己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没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但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它取得了经营执照,有固定的场所、名称、设施、机构、资金和从业人员,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诉讼。正是由于分公司具有前述特征,我国刑法学界对分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争议颇大。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也有之。

笔者认为,分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分公司的行为,是基于分公司独立的意志,为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且为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旦该行为触犯刑律,分公司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果分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由公司决策机构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授意或批准的,且为公司的利益,则不论其是否以公司的名义,都构成整个公司的犯罪,而不能由分公司独立地负刑事责任。因为在这一条件下,分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质上体现了公司的意志和犯意,即使名义上或许是分公司,但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始终围绕公司的整体利益。此时,分公司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公司意志的执行者,它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

当公司的分支机构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时,其民事责任先由其持有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所属的公司清偿,已为民事法律所规定。但对它处以的罚金刑,在分支机构财产不足或无财产的情况下,可否执行公司的财产呢?此在刑法学界,还少有论述。

笔者以为,除犯罪所得已上缴公司的应予追缴外,罚金刑不能由公司转承。虽然,分支机构的经营利益,全部或大部分上缴公司,自己留利甚微。但分公司的合法收益,自然应当归属公司,这符合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是为了扩大经营、提高效益的营利宗旨。然而,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其违背了公司的宗旨,即使其最终是为了公司谋利,也是分支机构的独立意志和行为,由此产生的刑事责任,应当由其独立承担。否则,违背了刑止于一身的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罚金刑时,未执行部分的罚金依法不再执行。

2、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可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持否定论者认为,企业法人下属的职能部门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它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法人。因此,不是法人犯罪的主体。关于涉及到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犯罪的主体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简称《纪要》)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此原则无疑是正确的。

因为,《刑法》之所以采用单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的概念,其立法原意在于单位的外延大于法人,既包括法人组织,也包括非法人组织,而且,也未把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认定单位犯罪的依据。不过,该《纪要》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作为认定依据之一,尚不够科学、合理。如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或名义上具有隐晦性,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所有,且为单位的领导机构或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其犯罪主体同样是该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或部门。

3、单位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追究而解散单位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的,按照《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即按自然人犯罪认定。但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单位犯罪后,为逃避财产刑而分割财产并解散单位(包括已被注销工商登记的和工商登记虽未注销但实际上已不存在)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法律上无相应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先例可循。有观点认为,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已不存在,就如同自然人犯罪,被告人死亡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特定的自然人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单位中的特定自然人在实施单位犯罪之前,预谋犯罪后即分解单位资产,逃避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则不论在被追诉时,是否已经注销工商登记,均应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论。理由如下:

从《解释》第3条的逻辑结构上分析,可以推断出该条的内在含义是,个人为图非法利益而利用单位实施犯罪,或者单位的主要活动根本上违背了合法性要求,从而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有效性,应以个人犯罪论处。按此可知,形式上的单位犯罪,实质上属个人犯罪的,应具备二个条件:

①个人的非法谋利性;

②单位的被利用性。若具有在实施单位犯罪后即解散单位的预谋,客观上也在单位犯罪后即分割单位资产,以实现个人的非法利益要求,则完全符合以上条件。因为,利用单位犯罪直接地为个人谋取利益(单位的存在不过是空壳而已),与利用单位犯罪间接地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解散单位、分割资产的途径)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如果在实施单位犯罪前,无前述预谋,只是在完成单位犯罪后,才起意解散单位、分割资产的,那么,解散单位、分割资产属另一个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对认定单位犯罪主体并无影响。在这一情况下,单位的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即单位在法律上已被消灭,则对单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追缴个人非法所得部分的财产;单位的工商登记未被注销的,它依然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对它处以的罚金,可从个人分得的财产中折抵。

只有这样,才能预防一些公司、企业中的个人(主要是股东、投资者),借解散公司、企业等途径,规避法律的制裁,实现永远占有非法财产利益之目的,从而有力地防止该类规避法律的行为,规范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市场依法、有序、健康地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单位犯罪相关文章
  • 认定犯罪主体要件的若干问题
    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反面排除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应用。(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
    2023-03-23
    244人看过
  • 主体是单位的犯罪有哪些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分别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事业单位。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有关机关。狭义的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一、贪污罪的要素是什么?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
    2023-03-07
    398人看过
  • 我国哪些犯罪主体不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法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一个自然人的犯罪是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可知,法律上对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严格的规定。自然人即使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也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单位涉嫌诈骗怎么定罪单位诈骗的,应当对参与诈骗的自然人按照诈骗罪来处罚。单位犯
    2023-02-20
    299人看过
  • 单位犯罪认定中的法律界限问题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如下: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2、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另一方面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2023-08-08
    421人看过
  • 主体拆改各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主体拆改的前提空间间隔过多或者是过小都是不科学的,不利于居住。这时候就要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重新改造了,对一些不必要的隔墙进行拆除,让整个房屋结构更加舒适合理。二、主体拆改各阶段注意事项:1、在装修敲墙施工时,噪音和震动较大,如果周围已有邻居入住,会对邻居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因此在工程施工前要提前和邻居打好招呼,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使得工程顺利进行。2、承重墙不得拆除,这很重要,也是基本点。同时,在拆墙部位有水、电线路时,要做好水电总阀门的控制。可以事先请水电工做好施工部分的水电改装工作,这样施工时可以减少对水电设施的破坏。拆除墙体的面积和所钻墙洞的位置、大小根据需要合理确定。3、此外在作业中,如果业主没有时间一直在场,一定要把要敲的墙体向敲墙师傅交代清楚,可以用粉笔等画出来,做上记号,免得施工人员敲错墙。4、在结合部的地方要先用切割机从墙的两面把水泥层割断,这样可以减少对保留部分
    2023-06-13
    60人看过
  • 单位主体犯罪包括都有哪些
    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个人啊单位啊,个人经常看到,单位的犯罪也是不少,那么单位主体犯罪包括都有哪些?单位的犯罪也是有许多,但是也要去了解一些,不然有时团队在一起工作室不知不觉就犯罪了,所以这些知识就必须要有一部分的了解。单位主体犯罪包括都有哪些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这里所谓单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我们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单位,其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疑问。但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尚可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行为。但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内设机构也有独立对外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是将其作
    2023-06-03
    125人看过
  • 有关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
    (一)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偷税罪认定的犯罪主体规定问题《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对单位判处罚金没有异议,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单位的财务处理问题,特别是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的责任划分问题。按照
    2023-06-03
    125人看过
  • 工伤认定书中用人单位主体错误的问题
    工伤认定责任主体错误应该重新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中,发现工伤认定主体有误,应当停止仲裁。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工伤鉴定需要工伤认定书吗?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
    2023-07-07
    412人看过
  • 认定组织卖淫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1、罪与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2、与犯罪集团的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
    2023-03-25
    236人看过
  • 胁从犯的认定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为人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则失去了与胁迫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胁迫者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第二,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
    2023-06-12
    323人看过
  • 在认定侵犯名誉权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在认定侵犯名誉权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在认定侵犯名誉权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侵害名誉权通常会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2.如果侵犯的对象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4.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二、名誉权侵权管辖法院名誉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一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中的任何一家法院起诉,最先受理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三、名誉权侵权纠纷起诉流程侵害名誉权的起诉步骤是:1.准备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依法收集侵害侵害名誉权的证据材料;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05-06
    245人看过
  • 事业单位人员离职注意哪些问题
    1、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从收到辞职申请起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3、并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人事档案移交、接转手续。4、一般事业单位人员的辞职是没有实质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一、劳动合同签了中途辞职提前多久告知公司无论签订了多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劳动者中途随时都是可以辞职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
    2023-03-05
    101人看过
  • 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区分问题
    既然都是共同犯罪,则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的区分的原理应同于自然人共同犯罪,即按照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主次和作用大小去加以确定。但单位共同犯罪毕竟是单位共同犯罪,其主、从犯的区分自有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第一,无论是在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还是在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是还是从犯,不仅要考察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活动本身,更要考察犯罪单位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提供的有形的或无形的犯罪条件,因为犯罪单位既是一个人为系统,又是一个物质系统,犯罪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往往是单位共同犯罪得以进行和完成的先决性的或根本性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区分单位共同犯罪特别是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从犯时,不能把目光仅停留于涉案人员言谈举止本身,更不要为其所迷。故而,在非纯粹的单位共同犯罪中,犯罪单位通常为主犯,但不排除在少数情况下,自然人共犯同为主犯或自然人共犯为主犯而
    2023-03-19
    225人看过
  • 认定共犯定罪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1、有些共犯不能按共同处理,立法单独将共犯行为规定为罪的。①组织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单独定罪。若再实施共它犯罪,数罪并罚;组织**集团则是盗窃共犯。②教唆犯:A、教唆他人吸毒罪;B、煽动分裂国家罪,完全可按共同犯罪处理。③帮助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完全可按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共犯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私放罪犯罪,其实是脱逃罪的帮助犯;放纵走私罪,其实是走私罪的帮助犯。但法律另有规定。2、片面共同犯罪的问题所谓片面共同犯罪,亦称为片面共犯,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们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例如,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伤致
    2023-04-16
    5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更多>

    #单位犯罪
    相关咨询
    • 中什么是主犯,主犯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共同犯罪中什么是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换言之,主犯,就是在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二、主犯的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
    •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2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
    •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13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难。在工伤认定的问题及对策中,首先要查看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存在着下列问题:一是职工退休后返聘原单位工作或在新的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二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用工主体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认定适用的范
    • 哪些主体不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31
      1.除了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内的都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像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等都不在其中。 还有就是没有依法注册登记公司和企业也是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注意哪些问题在认定侵犯名誉权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17
      认定侵犯名誉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2.如果侵犯从事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的名誉,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4.散布的内容真实,但是属他人隐私的话,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5.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构成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