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特殊情况除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作出征收决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一、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三个条件
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即可。
二、有户口就算同住人吗
同住人即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同住人必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户口只是条件之一,还必需符合实际居住(特殊情况除外)和他处无房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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