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所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是一种市场行为,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
拍卖法律关系是指由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约束,在拍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因此,产权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机构(亦称拍卖人),进而疏理拍卖法律关系,衔接进场交易制度,这一举措对提升发现买主、发现价格功能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对实施进场交易的启示
拍卖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其中,既有委托人(出让方)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有拍卖人与买受人(受让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在采取拍卖方式的买卖模式中,委托人是真正的卖方,竞买人或买受人是实际的买方,但交易并非直接在买卖双方间进行,而是通过拍卖人这一中介机构完成的。拍卖法律关系以拍卖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拍卖人的地位是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其行为既受制于与委托人签订的拍卖委托合同,又受制于拍卖法及其拍卖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出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并以什么形式确立,一直存在争议。如果是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出让方在进场时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转让合同;如果是购买与提供服务关系,那么,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平台,主要为出让方转让产权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等促成交易的有偿服务。从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运行现状来看,出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倾向于后者而不是前者。同样,与拍卖的交易模式相比较,进场交易的直接买卖双方仍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由此可见,依据拍卖法规范的拍卖法律关系更为清晰,对产权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机构的交易程序设计具有积极有益的启示作用。
拍卖与进场交易制度的衔接
拍卖作为一种法定的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市场也经常采用。按照进场交易制度的安排,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公开发布公告,挂牌期满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并采取拍卖方式确定买受人的,拍卖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这就产生了进场交易制度与拍卖的衔接问题。产权交易所按照相关程序选定拍卖机构操作,拍卖机构启动拍卖程序,则先与出让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所备案;再发布拍卖公告(于拍卖日7日前);拍卖在公告期满后举行。因为在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转让信息期间产生了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举行拍卖的条件已经成熟,所以,拍卖机构在场内主要作用是“工具性”和“环节性”的,即主持拍卖,依据最高应价确定买受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尔后,在产权交易所的协调下,再由委托人(出让方)与买受人(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完成场内交易程序。
事实上,在一般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机构独立接受委托,其组织实施拍卖是一个完整的市场推介、招商运作的活动过程。然而,目前产权交易市场中的拍卖机构仅作为主持拍卖、确定买受人的“工具”使用,其项目策划,发掘客户资源的能力在进场交易过程中被不经意地削弱了。同时,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发布与拍卖公告的时间也不同步,周期相对拉长,也会间接影响交易效率。
产权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机构,必须在制度上进行衔接,通过整合程序以提高效率,实现时间上优化、程序上畅通、功效上互补。更为重要的是,对适合以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的项目,在进场交易启动时,就可以发挥拍卖机构招商造势、吸引买家的市场运作能力,假拍卖机构之力提升产权交易市场促成交易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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