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不能撤销的原因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并且需要在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承诺的送达即可。要约人要承担的义务是形式拘束力和强制要约义务。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为什么不能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不能撤销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承诺的送达。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法律则认为要约人放弃了撤销权。规定了承诺期限,就意味着要约人保证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要约,保持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就没有撤销权,是基于保护受要约人信赖利益作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1.形式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实质上是要约人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强制要约义务。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
强制要约制度是法律根据衡平原则,为收购人设置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目标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在于避免当收购者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股而成为控股股东时,出现歧视非控股股东的现象。
三、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
1.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受要约人指的是接受要约的一方当事人;
2.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受要约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而提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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