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9:23:57 125 人看过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其运作离不开公司机关,其行为和意思表示也离不开公司的管理机构,一个健全并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能够使公司有效的运行并盈利。公司的权力机关为股东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公司的执行机关为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公司法》第44条对于董事会做出了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公司的监督机关为监事会、监事,依照《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公司内部制度不健全会导致公司决议不能有效的作出,内部管理的混乱,严重的会导致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僵局,使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局面。

一、公司监事会职责

1、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和董事一样,有期限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每3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

2、监事会的选任和限制

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也可以由股东会决定,且往往规定某些限制条件。如法国规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审核的监察人必须是股东,但业务执行人及其配偶,以及金钱以外的财产出资人、特别受益人、定其受报酬人及其配偶都不能担任此职。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由股东选出的通过股东会选举决定人选。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因此,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并非要求须为股东,而且为避免滥用职权或权责混乱,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这由公司各组织机关的不同职权所决定,也利于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各部门专业化更强,利于协调、配合。

3、监事会的职权

在西方国家,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审核,查阅会计文件、调查、检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通知董事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召集股东会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如下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改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因此,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主要负责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董事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什么情况下设监事会?

《公司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又根据同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这种情况就必须成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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