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8)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北京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影响几何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调整后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将作为北京保险行业指导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在京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
此次正式公布的方案与此前公布的《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相比做出了部分调整。新的《费率浮动方案》采纳了具备实施条件的合理建议,将赔款金额作为浮动因素纳入方案,适当调整了上年赔款次数的浮动系数和档次。
据中国人保一位不愿具名的车险业务人员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新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广大车主真正享受到车险浮动费率带来的好处,可以真正使车主自觉做到谨慎安全驾驶,换取保险优惠利益。
现有的费率只是支持了给予车主每年缴纳车险费用一定程度的优惠,而且各个保险公司都有所不同,同时以往还存在车主在一家保险公司出保次数较多,换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样可以享受优惠的情况。该业务人员表示,新方案实施以后就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从事汽车领域研究的北京科技职业学院物流学院院长敖文对本报记者表示,汽车保险制度的健全是整个国家汽车文化生活完善成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不仅限于保险行业,也会通过种种关联进一步影响到整个汽车产业链。
包括对汽车保险、汽车金融服务制度的建立完善,都会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熬文举例说,比如汽车修理厂,都与各保险公司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因此车险的理赔就会形成对汽车修理、汽车零配件等相关产业的影响,所以,车险制度的完善,对于健全整个与汽车相关联的产业都是有帮助的。
新方案和新政策的实施必须注意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加强实施的监督力度,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出现。熬文说。
据了解,此次方案虽然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但是目前北京29家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已经表示将使用《费率浮动方案》。据北京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介绍,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正在验收保险公司的系统,如果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费率系数,将无法打出保单。通过北京车险信息平台,北京保监局和北京行业协会对选用《费率浮动方案》的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承保环节进行系统管控,确保其能够按照车辆实际发生赔款次数及赔款金额合理计算浮动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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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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