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0-20
执行日期:2006-10-20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海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现将《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机构确认并颁发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是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税费政策的依据。
第五条实行认定管理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由海南省建设厅不定期公布。海南省省内企业及省外企业在海南代理机构可自愿向海南省建设厅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六条海南省建设厅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进行管理,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海南省建设科技委员会(省建设科技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海南省建设科技委员会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公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三)组织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评审、发证等工作;
(四)发布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申请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材料或产品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四)材料或产品应检测合格,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保证配件的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材料或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企业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科技成果鉴定书或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四)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部门的证明材料;
(五)技术(产品)相关的质量标准;
(六)企业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技术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以上材料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保留复印件。
第十一条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按企业标准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标准必须报送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要产品标准,应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产品质量必须经已通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由国内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由企业或地区总代表负责申报认定;从国外引进的科技成果,由国内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国内企业,应按认定范围和材料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按程序将申请表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认定组织;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认定组织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政务公开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填发《受理新型墙体认定申请通知书》。
第十五条厅政务公开服务窗口将受理的申报材料送省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后,由省建设科技委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报省建设厅审核发证。
第十六条专家组由技术人员和省建设、发改、财税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为5至9人单数。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技术人员不少于专家组人员的一半。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颁发。
第十八条对未通过认定的材料或产品,由省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向企业发出不予认定通知书,说明不予认定的原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材料或产品不符合国家、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
(二)申请认定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三)材料或产品质量不合格;
(四)申请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省新型墙体认定申请表
海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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