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逾期竣工违约的举证责任如下:
1.由发包人举证建设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及实际建设工期,与合同约定建设工期进行比较,证明实际建设工期超出了合同约定建设工期。
2.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拖期的原因或者需要增加工期的事实进行举证。
3.发包人作为逾期竣工责任的权利主张人应就上述情形在依约或依法顺延、增加工期后,承包人仍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进一步举证
一、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产生工期纠纷后,在通过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取证的原则,所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包和承包方都要对以上各事项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有哪些的?
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民法典》第80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2、工程质量违约的违约责任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支付违约金
一方违约时,可能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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