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者辞职权立法存在哪些缺陷和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31:24 80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但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相冲突。一方面,根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约定的结果。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在这里,工人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冲突的。造成上述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立法上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的辞职权适用于各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不仅可以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有期限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缺点是:与设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目的不一致,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失去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特征,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失去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特征。既然是定期合同,就意味着合同的期限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也就是说,如果可以随意提前终止合同,就不能提前终止合同,也不能随意延期,它将失去定期合同的意义

2劳动者的终止权通知适用于违反合同期限的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要条款,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合同,这无疑与劳动者在定期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是一致的,从而在实践中造成混乱:劳动者单方解除定期合同违反了合同期限,但并不违法。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只能约束用人单位,不能约束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与国际惯例不符。按照国际惯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提前终止。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赋予合同当事人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俄罗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不定期劳动合同,并提前两周书面通知行政部门”,同时规定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行政部门违反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者的要求终止定期劳动合同,因患病、残疾等正当原因阻碍劳动者按合同(合同)规定完成工作的劳动合同和其他正当理由。越南《劳动法》规定:“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但必须至少提前45天通知用人单位。”,或者一年以下的季节性用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在合同期满前单方解除合同:(一)劳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岗位、地点工作,或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得不到保障((b)未按合同约定的总金额和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c)劳动者遭受虐待或被迫劳动((D)劳动者因个人或家庭困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E)选派劳动者从事劳动在有代表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任职的专职人员(女职工怀孕,经医生决定必须停止工作的)。”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当双方尚未决定雇佣期限时,双方可以随时发表终止声明。终止声明发出两周后,雇佣关系终止。比利时《雇佣合同法》规定,双方在通知对方总结后,可以在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我国劳动者辞职权的立法缺陷在于,在规定劳动者单方解约权时,没有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与合同之间存在冲突。因此,笔者建议第三十七条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任务的期限。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同。从劳动实践的角度看,有一定期限完成工作的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临时性和季节性工作,或者因工作性质,可以采用合同期限。这种合同被认为是一种特殊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它的有效期限是灵活的,而一般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固定的。但其实际合同期限是相对固定的,即从一项工作开始到工作结束的实际时间为合同期限。这种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与国外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相似。但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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