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刑罚效果
1、刑罚效果的概念刑罚效果是一种社会效果,是由社会发展水平所制约的、为达到刑罚目的而投入一定的刑罚资源并适用一系列刑罚后,实际产生的客观结果。它是人们为追求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促进社会的良好运转,实施刑罚手段于现实生活、维护或改变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而最终实现的状态。刑罚效果与一定社会主体的主观意向、价值取向及主体运用何种手段实现其目的密切相关。
2、刑罚效果的特征刑罚效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客观性和相关性。客观性是指刑罚效果本质上属实在范畴,它的产生和形成总是以其自身规律性呈出在人们面前。相关性则是指刑罚效果与刑罚目的紧密相联,刑罚效果以刑罚目的为评价依据。
(2)质与量的统一性。质是指刑罚适用所产生的客观效果的好坏之分或是否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转与变迁之分。量是指刑罚效果好与坏在程度上的差异。
(3)可观察、可描述、可测量和可验证性。即刑罚效果作为一种实在的社会状态,可以看得见、说得明、检测得出、验证得到。
(4)整体性和综合性。前者指刑罚效果是蕴含目的、手段、结果三要素的各种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效果的整体反映,后者指刑罚与法律规范体系乃至整个社会规范体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作用于社会活动而产生一定的结果。
二、关于刑罚效果的应然性如前所述,刑罚效果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刑罚目的设计的状态不一致甚至相背悖。但我们可以根据刑罚效果的概念、特征,对客观的刑罚效果进行抽象化、理想化,使其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刑罚目的乃至一定的社会目的,有效地调整各类社会关系。这种效果即是最佳刑罚效果,也可称之为刑罚效果的应然性。应然刑罚效果代表着刑罚效果在具体刑事司法活动中发展的方向。相关知识刑罚种类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刑法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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