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4)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
二、办理材料
由当事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论证申请。程序:①当事人向组织者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递交相关材料;②组织审核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具有召开专家论证会的价值;③确认召开专家论会并通知当事人;④签订专家论证合同;⑤组织者向参加专家发放材料,让专家熟悉案情;⑥组织者召集专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论证;⑦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⑧将专家论意见交付当事人
截图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图中用红线标注开垦利用项目范围
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
涉及农、林、水、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提供
超出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提供,开垦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垦国有土地的按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规定办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乳源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初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审批。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不符合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公共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接件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若有错漏则退回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若资料齐全则予以收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后转业务股室办理。业务股室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与否的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报政府审批。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批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批复的予以作出许可决定,并在20日内通过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5.领取结果。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北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制定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适宜开发为耕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优先开发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三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荒山、荒地六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1999年)
第二十二条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制定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适宜开发为耕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优先开发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三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荒山、荒地六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以及开发荒滩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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