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只有当用人单位招录已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被确认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该类人员之间发生争议的,不按劳动争议处理。
试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
员工离职不良行为的预防
员工不管是以何种理由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其离职时往往是企业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最多的时候。其中有的是企业由于没有做好离职员工的交接工作,造成业务中断,影响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而有的则是离职员工的不良行为对企业劳动权益的直接侵害,如带走财物、资料、毁灭信息、制造机器设备故障等。因此,做好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预防离职员工的不良行为发生,对于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也很重要。
一、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
员工离职时在工作交接方面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员工本人不配合企业做好工作交接,二是企业不重视工作交接,常见的结果是造成企业工作上的损失和财物上的损失。因此,企业应当把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作为保护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事情来做。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岗位工作交接
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履行岗位工作交接义务。工作交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离职员工向接替其工作的员工介绍本岗位的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和业务运作程序,交清本岗位上的各种设备、设施情况,并让设备、设施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交给接替员工;二是向接替人员或企业指定的人员交待尚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如与客户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需要继续催要的债务以及其他与工作职责有关的尚未完成的一切事务。
(二)清偿债务
员工离职时尚欠企业的债务,如欠企业的借款、赔偿企业损失或受到罚款处理尚未缴清的款项,企业不能忘记清偿。员工欠企业的债务,必须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同时进行,或规定时间予以限制,在限制的时间内清偿完毕。清偿办法可以由员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由企业一次性从离职员工的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也可以由离职员工选择其他方式偿还。
(三)交还物品
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作职责或工作需要由其保管或企业配备给员工个人使用的属于企业的办公用品和其他财物,如笔记本电脑、移动电话、计算器、交通工具等,都应当在离职前交还企业。
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办理接收手续。如有损失或损坏,则应由离职员工本人按企业有关规定赔偿。
(四)清理文件资料
员工离职时,应对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企业的全部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清理,该回收的要回收,该销毁的要销毁。如各种图表、图纸、备忘录、客户名单、财务账目、市场信息、各种书籍、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各种媒体中的信息、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员工本人的设计、发明、技术等资料。对于文件资料的清理,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认可。
(五)交还证件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企业发给的各种证件,如工作证、购买证、借阅证等,凡不属于个人所有的,都应全部收回。
二、离职员工不良行为预防
大多数员工离职时,能够保持一种平和的心态,不会产生严重的不良行为,使企业劳动权益受到危害。但也有的员工,特别是因违纪被企业处理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想离职、但被企业拒绝续延劳动关系的员工,平时与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有矛盾的员工,很可能发泄不满情绪,从而产生不良行为。因此,企业不能对此放松警惕、疏于管理,应当既做好预防离职员工不良行为发生的工作,又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离职员工已经出现的不良行为。
重视思想教育。离职是员工职业生涯的一次转折,特别是被动离职的员工,如果心理准备不充分或根本没有心理准备,离职后不知所措或工作一时难以把握,往往会产生一些思想问题,导致出现不良行为。因此,企业应当对离职员工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引导员工正确对待职业转换,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渡过离职期,不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任何污点。
缓解矛盾。员工和企业管理人员不管是思想上还是工作上有矛盾,或者过去曾经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情,在员工离职前,管理人员都应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且应多作自我批评。通过沟通,达到相互理解、相互谅解、缓解矛盾、消除怨气。这对于离职员工来说,能够消除心理上的压力和不满情绪,增强正气、抑制邪气,从而有效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员工离职前的一些不良行为,既有其自身思想上的问题,也有企业管理上的问题。离职员工在未办理完离职手续前,仍然是企业的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企业的管理。企业不能因为其将要离职而迁就和放纵,要和在职员工一样,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加强监督、及时处理。企业对离职员工,应当采取一定的组织措施进行监督,特别是关键岗位上的员工,应有专人负责,不为其不良行为发生留下任何可乘之机。如果发现有不良行为的苗头,应果断将其撤离关键岗位。对于已发生的不良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则应按损失程度要求其予以赔偿,并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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