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区别与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4:03:28 254 人看过

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再有,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涉及到的社会问题和解决办法

地方政府通常以极低的补偿价收回部分城市居民原居住地的使用权,或征收农民的土地,然后以市场价出让给用地的企业,以此获得市场与补偿价之间的差额。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甚至诱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一)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公共利益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国防设备、水利事业、交通事业、公共卫生等是公共利益的典型。梁*星: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征收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国家利益不得等于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国家既有公共利益,也有商业利益,不能把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认为是社会公共利益。

2、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程序是制约国家征收权的重要手段。在征收时,国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

3、要足额支付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1、制定的拆迁政策不完善

2、历年积淀的矛盾未能及时处理

3、拆迁管理工作不能适应当前的拆迁新情况

4、《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不完善:

(1)、未考虑到国家地价的足额补偿。国家利益的化。

(2)、未考虑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前期投入的补偿。

(3)、未考虑土地使用个人的补偿,

(4)、有些城市实行货币补偿后,给房屋所有者人或使用人的货币补偿(现价补偿)这部分的补偿,既含有房价款,又含有地价款。

(三)怎样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补偿?

1、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2、划拨土地使用人前期投入的补偿,要考虑到市场物价变动的因素

3、民或个人补偿,从历史及生活、环境改变等因素去考虑。

征收目的的异化,导致土地征收频率过高。地方政府往往成为土地征收的主要推手,从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获得大量的财政收入。自2006年仅靠对房地产用地的低价征收和竞价拍卖开始,政府每年由此就进账5000亿元之多。在很多发达地区,由于地价高昂,在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卖地收入竟然可以达到同税收相等的比例。形成了典型的“卖地财政”通过土地征收,农村资源低价流入城市,支援城市的经济建设,而很多失地农民却丧失谋生的手段。

总之,土地征收问题已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拖累,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深入研究各种土地征收制度的特征,勾画新中国建立以来土地征收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探讨现行土地制度的利弊得失及其未来走向,就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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