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商政办发[2008]29号
发布日期:2008-3-28
执行日期:2008-3-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陕政办发[2007]164号文件《关于在全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发展壮大绿色产品为基础,以全面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三品认证为前提,以实施农产品产地监测和市场抽检为重点,坚持统一行动,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准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效促进我市生产的农产品区外销售,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市内上市销售。力争到2008年底,使我市外销和区内上市的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后逐年稳步提高,最终实现全部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目标。
三、实施时间、范围和地域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先对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以下统称农产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在时间要求上,从2008年4月1日起,商州城区先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全市的所有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产品准出制度;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其它六县城区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随后逐步扩大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在市场要求上,先对七县区城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实行市场准入,以后逐步扩大到全市所有市场和超市。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对本地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各级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场准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二)实行分类查验检验制度。凡进入我市市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产品认证、绿色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入市免检。对具有相关认证(认定)证书的产品实行抽检,对未取得相关认证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市场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
(三)实行产地准出制度。市内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和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机构开具产品合格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四)实行市场自检制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主要农贸市场要建立检验室或委托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市销售。同时,要建立质量安全诚信机制,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进货销售台帐。
(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要在每个交易日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经销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情况。对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七)实行农产品包装管理制度。包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领导,积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是全社会关注、民众关心的大事。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实施方案,健全工作队伍,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顺利实施。
(二)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建立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质量安全管理。畜牧部门负责对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抽检。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农产品流通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落实。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订、修定、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交易秩序的维护,对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
(三)推行农业标准化,强化源头保障。各地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规定,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引导农民合理、科学的使用肥料、农药、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夯实工作基础,依法全程监管。各地要加快农产品市场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大型农贸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检验能力,强化对本地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为顺利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力度,促进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按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氛围。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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