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中消协最初下发给各地消协的征求意见中,第一条是征询是否对现有的各级消协进行改名。因为现在的名称很容易让人误以为消协是官办的。对此,省消协维权律师团姚彬认为:我认为这个名称没必要改,而且这个组织也应该定义为一个公益性的社团组织。这个条款中说是依法设立的和其他的消费者组织,我的意见是把其他消费者去掉。比如我组织一个手机的消费者协会,那么这种协会是不是我们《消法》中所说呢?这显然不是的,因为这个里面的消协是特定的。
《草案》中对于如何确定知假买假描述得不够具体,主要是由于知假买假的举证与判断都很难。对此,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政勇认为:关于知假买假行为,我觉着这个很有必要在这次的《消法》修改中明确。比如有人买了一批五粮液,你说它是用来索赔的,那就由你经营者来举证。如果,你经营者不能证明他买来是用来经营的,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他买来就是用于消费的。
这次的《消法》修订,并没有把房屋、教育、医疗等消费大头列入其中,一些消费者也据此认为消法并不完美。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对此介绍:这次在《消法》修改中,有一些意见,要求把房产、医疗、教育纳入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但是并没有纳入进来。主要是考虑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法律是不可能把生活消费事无巨细的给你解释清楚的,这是不现实的。
在现实中,消费者放弃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出不起高额的鉴定费。法律专家建议:如果遇到重大事件,消协组织有权提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此外,国外很多国家都设有消费者保护基金,如果遇到突发问题,基金可以拨款支持、救助。童天武建议,这笔钱应该由国家、企业、个人各出一部分,而且运作过程的监督要非常严格、透明:我们的期待是,希望《消法》能够对消协组织有个更准确的定位,在人员和经费上能够给消协组织更好的保障,来保持这些组织,在形式公益性的时候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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