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汇县公安局与上海华澄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周浦工业供销公司、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行政赔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7:38 235 人看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1998)沪一中行赔初字第1号

原告上海华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耀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信华,男,上海华澄实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达,男,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汇县公安局,住所地南汇县惠南镇中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房定桦,女,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文斌,男,南汇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周浦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南汇县周浦镇新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明,经理。

第三人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住所地本市源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敏靖,女,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华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澄公司)不服南汇县公安局超过法定期限不予返还被扣划的人民币250万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澄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耀培的委托代理人郑信华、赵达,被告南汇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洪才的委托代理人房定桦、朱文斌,第三人上海市周浦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周浦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明,第三人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明的委托代理人麦敏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澄公司于1998年8月7日向赔偿义务机关南汇县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请求返还扣划的人民币250万元,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南汇县公安局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华澄公司于199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1998年12月3日,南汇县公安局向本院提出,其已将扣划的250万元发给上海市周浦工业供销公司,要求将周浦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浦公司、新华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该二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华澄公司诉称,原告从周浦公司合法背书取得一张金额为2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997年8月27日,南汇县公安局将原告账户上已兑现的250万元冻结并扣划至被告处。1998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沪公指法(1998)第2号函复新华公司,确认南汇县公安局行为违法,并责成返还。原告于1998年8月向南汇县公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南汇县公安局既未返还也未予书面答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请求判令南汇县公安局返还扣划的人民币250万元,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南汇县公安局和俩第三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中旬,新华公司将一张金额为2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华澄公司。当月27日,南汇县公安局以诈骗款为名从华澄公司账户上冻结,29日扣划至南汇县公安局。当年9月5日发给周浦公司。为此,新华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申诉。上海市公安局于1998年1月20日以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处的名义,作出沪公指法(1998)第2号函复,告知其经市局领导批准,于1997年12月作出决定,责成南汇县公安局返还扣划的250万元。1998年8月7日,华澄公司向赔偿义务机关南汇县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南汇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间内不予处理。

庭审中,华澄公司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1998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处沪公指法(1998)第2号函复、1998年11月4日新华公司证明、1998年8月7日华澄公司赔偿申请书及国内挂号邮件收据、1998年8月27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等证据材料。经质证,南汇县公安局和周浦公司、新华公司没有异议。南汇县公安局未提供不予赔偿的证据,但其提供了1997年9月5日周浦公司经理黄友明出具的收条,1997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进账单、1998年12月2日对黄友明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其扣划的人民币250万元已发给周浦公司。经质证,华澄公司、周浦公司、新华公司均没有异议。以上证据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南汇县公安局于1997年8月29日扣划第三人新华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华澄公司承兑的人民币250万元的行为,已经上海市公安局确认违法。该违法行为对华澄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华澄公司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能够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财产的规定,南汇县公安局将扣划的人民币250万元发给第三人周浦公司,周浦公司应予直接承担返还华澄公司人民币250万元的责任。因周浦公司以其能力无法返还的,南汇县公安局应支付华澄公司赔偿金人民币250万元。华澄公司主张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是可得的财产利益,尚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周浦工业供销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返还上海华澄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50万元。

二、上海市周浦工业供销公司逾期无法返还上海华澄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南汇县公安局应即支付上海华澄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金人民币250万元。

三、驳回上海华澄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南汇县公安局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10元,由败诉方被告南汇县公安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宇晓华

审判员徐瑞珍

人民陪审员吕东发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侯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9: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黄X华诉上海浦东A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黄X华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南汇县人民法院(1997)汇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1995年12月,案外人王X春以签订工程合同为名向被上诉人下属第五工程部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该工程部将现金60000元及金额为60000元的支票交王X春,但60000元支票解入银行后兑现,被银行罚款人民币4200元。1998年1月10日,王X春与上诉人、被上诉人等订立协议书一份,明确王X春因于1995年12月13日及16日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保证金形式骗取被上诉人第五工程部现金64200元,为达到治病救人,给王X春改X机会,上诉人愿帮助王X春归还被上诉人第五工程部64200元,并由上诉人出具借条。同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上诉人64000元。10天内归还,用家里财产担保。之
    2023-06-05
    334人看过
  • 上海x经营部与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法定代表人商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b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x区x街x弄x室。负责人袁x,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b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b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4)闸民二(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为与浙江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结算工程款项,签发了一张出票日期为2004年3月30日,号码为BK017357,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用途为工程款的上海银行支票。该支票加盖了a公司的
    2023-06-06
    403人看过
  • 上海一公司与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的行政纠纷案件。该案的依法审结,不仅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在行政执法中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正确认定,更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尤其注意参照世贸规则,正确审理案件提供了范例。基本案情**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场、安徽省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盐务局)认定**公司在不具备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违反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于2001年5月21日对**公司作出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盐务局的扣押行为。**公司起
    2023-06-01
    411人看过
  • 福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香港华闽财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上诉
    法公布(2002)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88——128号。法定代表人:颜*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3楼3313室。法定代表人:梅*萍,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范*麟,**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涛,**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忠、任*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8日,
    2023-05-02
    362人看过
  • 福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香港华闽财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上诉
    法公布(2002)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88——128号。法定代表人:颜*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33楼3313室。法定代表人:梅*萍,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范*麟,**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涛,**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忠、任*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18日,
    2023-06-01
    471人看过
  • 上海海松贸易公司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复议裁定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松贸易公司,地址本市松江区人民北路招商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曹海芳,上海海松贸易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荣,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明,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址本市九江路60号。法定代表人周杏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炎,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洪超,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海松贸易公司因复议裁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0)黄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海松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海芳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明,被上诉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周杏英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伟炎、朱洪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
    2023-06-06
    12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公司在上海有限公司能上市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30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上市。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为企业发展筹集资金的过程。我国《证券法》只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上市。上市前,有限公司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
    • 我在上海周浦什么地方有餐饮公司?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1
      在哪个区县开店,就在哪个区县的市场监管局申请。
    • 海外上市公司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1
      海外业务主要是面向海外的产品销售,提供服务,技术支持等等业务,在我国,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以及沿海城市都有这种海外业务上市公司。
    • 南海可燃冰上市公司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0
      受益板块为石油开采上市公司、中国石油(601857)、东华能源(002221)、S上石化(600688)、丹化科技(600844):泰山石油(000554)、荣丰控股(000668)、中海油服(601808)、ST贤成(600381)
    • 汇海公司被债务追偿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7
      你和汇海公司的关系是名为入股实为借贷。因为你将得到的是固定的红利,不承担任何亏损的风险。因此,你可以要求归还借款和约定的利息(即20%的年利率)。如果对方拒不归还,你可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他隐瞒了办汇海公司的真相,实为另办公司,并拒不返还你的财产的非法占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