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节省诉讼费应如何解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8:50:44 457 人看过

一、首先应该知道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是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则按照0.5%交纳。

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鉴定人与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与误工补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与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二、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1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2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与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四、据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不交纳案件的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的话,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1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1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1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的,第1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后再审的案件。

五、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应该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与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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