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调整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优化服务流程的通知》,11月1日起,我市正式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通知》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即可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销户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后1年方能提取”的规定。
无房职工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每年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实际租房发生额,但每月不得超过800元。取消“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方能提取”的规定。
职工子女在国内普通高校就学期间,如果职工家庭人平均收入低于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市人社部门提供的标准为准)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缴交的学费。
职工为未婚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但不得再以此套住房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及配偶、子女,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害、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以本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即自费部分)为上限;因重大灾害视灾情程度提取;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以责任人实际赔偿金额为上限。
从发文之日起,职工因购、建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时间已超过1年,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账户若无提取记录,可以提取购、建房以后1年为止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取消“购、建房1年以后不能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职工为他人提供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合担保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已超过提供担保额时,在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超过担保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取消“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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