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15:22 207 人看过

在两级法院的支持下,秦刚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正如一位法官所言,在他审理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着秦刚一样遭遇的员工确实不少。一些企业想打发走一个不听话的员工有各种手段,当用工单位实在找不到正当理由时,频繁调动员工岗位,直至员工无法胜任,是最完美的办法,逼得员工不得不辞职走人。

许多员工面对这种局面反而不会应对,许多在用工单位有着还算体面的工作岗位的职员,更碍着脸面碍着生计不能像普通员工那样受到侵害时奋起维权,他们宁愿受夹板气苟且维持局面,秦刚开始时走的就是这条路。

我国劳动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这无疑是正确的。改革前实行的那种职工一岗到底的做法,对企业管理、对职工能力发挥都不利,所以要改。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的这种用工自主权,在用工大环境的影响下,被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理解错了,因为法律同样规定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能被滥用。

劳动法律规定,当用工单位调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作岗位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包括讲明调整理由及征求员工意见,以及与之相应的工资待遇调整等等。劳动法规中这一规定的设立,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任意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两年三次调整秦刚的工作岗位,且每次调整都是把原告往其不擅长的岗位上调动,最终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让其落聘,且不说落得如此结果的秦刚是否因为在企业选举监事会中有过建议举动,是否是遭到打击报复,单就企业这种调动办法,致其想谋得一个驾驶员工作以维持生计而不能,一审法院判用人单位滥用用工权利,就一点都不冤。

善待员工乃是企业发展的根本,靠不合理的甚至带有恶意的家法规章来对待员工,动辄将不听话的员工扫地出门,这样的企业,其健康发展将让人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1: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事会相关文章
  •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一、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条文: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
    2023-06-19
    196人看过
  • 企业用工自主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相结合原则
    择业平等、自由、不允许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劳动者自由择业进行非法限制或干涉。劳动者通过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集体合同,保障劳动合同的公平性。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相适应的权利,是企业法律人格化的一个重要侧面。这两项权利共同融于就业法律关系之中。但是,两项权利的平等赋予并不当然意味着就业关系的稳定和协调。行政干预下的就业分配以及就业歧视,均可能对其中一项权利构成侵害。在坚持稳定劳动关系的原则下,以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权利的合法行使。对行政干预下的就业分配以及就业歧视,必须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予以纠正。同时,通过三方机制、集体合同等形式,自觉实现用工自主与择业自主之间的结合,妥善解决好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
    2023-03-14
    333人看过
  • 民事主体能否滥用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
    一、民事主体能否滥用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行使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为滥用民事权利。民法一方面鼓励权利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即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构成侵权。当然,滥用民事权利和侵权二者不同,权利滥用的前提是有正当权利存在,且是权利行使或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事先没有正当权利存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一定限制,通过限制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达到民事权利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平衡,而侵权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保护
    2023-05-01
    170人看过
  •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
    一、国有企业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国有企业滥用职权量刑最新标准根据《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6-19
    404人看过
  • 竞业限制不能被滥用
    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在市场竞争领域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劳动者由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会导致其自身就业能力的下降,因此,竞业限制不能够被滥用,竞业限制也需要被限制。1、适用的人员范围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一款之规定,竞业限制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二款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竞业限制的补偿限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啻为一种昂贵的工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具体数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只是有些省市对补偿数额做了规定。一、竞业限制期限是几年竞业限制期一般是2年。我国法律关于竞业限制期的规定
    2023-06-26
    321人看过
  • 业主能不能自办产权证?
    来源:金黔在线读者张女士问:我准备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套房子,因考虑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过长,我想自己办理产权证,但开发商告诉我说土地局不接受个人办理产权证,只能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而合同写的一年内才能保证办好产权证。这种办理产权证的承诺期限合理吗,如果自己办理产权证,行吗?专家:开发商代办房产证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方便之处,但办理产权证是业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业主也可以自行办理,但前提是开发商先要完成初始登记手续,即取得俗称的大产权证之后,业主应准备合同、身份证件、房款发票、契税凭证等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2023-06-04
    436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适用什么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宪法亦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主要包括: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近年来,随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比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证券业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其权力过去法律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而证监会并非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虽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由过去的国家机关变为现在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但从权力的性质和权限上看,仍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部分,与过去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职权和权限是一样的。根据法律
    2023-06-24
    84人看过
  • 公用企业滥收费用是如何的
    公用企业滥收费怎样了解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现象是很长常见的,但是很多时候对其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罚,而且相关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履行好相应的责任,导致这一现象不断的发生。一、行政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前者包括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后者指依法取得独占地位的某些垄断企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本身的经营活动,而只是禁止它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或经济优势去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如果行为主体不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独地位的经营,则不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二、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处于公平竞争地位的经营者获得的公平竞争机会和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公用企业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
    2023-06-12
    105人看过
  • 企业名称专用权能否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专用属性,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仅可由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专用,故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告以经他人授权许可而使用企业名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几种形式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表现形式如下: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专用属性,其保护范
    2023-07-28
    368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能不能算是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刑法》第九章的全部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滥用职权罪和共同受贿罪两种刑期是否会相加呢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数罪并请,所以两罪的刑期是会相加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二、如何认定滥用职权是否由个人决定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一般由个人自主决定。滥用职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2023-03-06
    450人看过
  •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水平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水平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水平职工考核成绩低,企业有没有权利降低职工的工资水平?日前,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女士告某银行北京分行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了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27岁的李女士是某银行北京分行的会计,并与该银行分行签订了为期五年合同至2004年8月30日。该分行在2002年上半年度通过业务考核、技能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对李女士进行了考核,但李女士的考核结果在该分行排名倒数第二。该分行以此为由将李女士降为事务工,工资标准同时由原来的每月2000多元降低为每月700元。该分行按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了李女士2002年5月、6月的工资,而且,李女士也已领取了下发工资。李女士认为:以考试成绩就扣发工资,剥夺员工的生活待遇是没有依据的。她要求:该分行撤消降
    2023-06-10
    454人看过
  •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的对象调查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企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怎么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
    2023-07-03
    60人看过
  • 私自卖地算滥用职权吗
    如果给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滥用职权。《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
    2023-03-16
    62人看过
  • 滥用权力限制人身自由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的这一规定,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更加严格。2005年12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草案首次审议稿就对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做了规定: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023-06-08
    14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事会
    词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活动、业务活动依法行使监督和检查的机构,监事会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监事会还可以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予以纠正。... 更多>

    #监事会
    相关咨询
    • 个人滥用职权罪与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国有公司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和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决定处理无权决定或者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侵吞、国家和人民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和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
    •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占用设施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30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 缓刑适用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哪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0
      缓刑适用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 1、避重就轻,盲目判缓。 2、保留公职,刻意判缓。 3、贪污贿赂,唯利判缓。 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那些罪行较重,不能判处缓刑或不适宜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仅仅由于其自身存在有自首或其他一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就过多地考虑到这些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忽视其罪行、犯罪情节等方面因素而盲目判处缓刑。有的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
    • 可以对干涉企业用工自主权提哪些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07
      企业可以采用的用工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综合工时用工和不定时工时用工。而同时从企业自主招聘这方面进行细化,分为非全日制工和全日制工,在用工方面可分为签订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用工。如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从法律。在全日制用工方面。然后将这三种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划分的用工方式,那样在企业自主招聘方面,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时制度进行划分:首先按照企业是否自主招聘这个角度入手。而从工时制度方面,企业的用
    • 民事主体能否滥用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30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行使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为滥用民事权利。民法一方面鼓励权利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即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