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级法院的支持下,秦刚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正如一位法官所言,在他审理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着秦刚一样遭遇的员工确实不少。一些企业想打发走一个不听话的员工有各种手段,当用工单位实在找不到正当理由时,频繁调动员工岗位,直至员工无法胜任,是最完美的办法,逼得员工不得不辞职走人。
许多员工面对这种局面反而不会应对,许多在用工单位有着还算体面的工作岗位的职员,更碍着脸面碍着生计不能像普通员工那样受到侵害时奋起维权,他们宁愿受夹板气苟且维持局面,秦刚开始时走的就是这条路。
我国劳动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这无疑是正确的。改革前实行的那种职工一岗到底的做法,对企业管理、对职工能力发挥都不利,所以要改。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的这种用工自主权,在用工大环境的影响下,被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理解错了,因为法律同样规定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能被滥用。
劳动法律规定,当用工单位调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作岗位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包括讲明调整理由及征求员工意见,以及与之相应的工资待遇调整等等。劳动法规中这一规定的设立,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任意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两年三次调整秦刚的工作岗位,且每次调整都是把原告往其不擅长的岗位上调动,最终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让其落聘,且不说落得如此结果的秦刚是否因为在企业选举监事会中有过建议举动,是否是遭到打击报复,单就企业这种调动办法,致其想谋得一个驾驶员工作以维持生计而不能,一审法院判用人单位滥用用工权利,就一点都不冤。
善待员工乃是企业发展的根本,靠不合理的甚至带有恶意的家法规章来对待员工,动辄将不听话的员工扫地出门,这样的企业,其健康发展将让人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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