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得在“三道两区”(铁道、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2)符合《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粤民事﹝2011﹞10号)的总体规划;3)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书;5)同意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管理。
二、办理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公墓用地土地来源材料复印件;(2)山地、林地或其它类型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地图(必须四至清楚,有相邻土地使用者签名确定无纠纷);(4)支付用地款项的收据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于电话告知申请者。
3.审核。审核材料完整性和正确性后,电话告知申请者,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满足申报条件,一次告知不符合内容。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填报后申请者在网上可以查看办理进度。
4.办结:网上显示已办结或电话通知申请者,可前往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领取许可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给予不受理答复。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设置通知》;不予通过的,给予不通过答复。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五华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草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馆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墓地:
(一)耕地、禁地;
(二)城市公墓、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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