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过境货物的,可以由第三类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务纠纷提起的诉讼,航空运输和联运合同由运输始发地人民法院管辖,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第五类: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水上、空中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第七类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类因海上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船舶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首次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基本程序。起诉,即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备案法院提交申请。备案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并在缴纳费用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驳回诉讼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对方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安排听证会
提前3天通知双方的听证会时间、地点和承办人;案件的公开审理应提前3天宣布。听证会
宣布听证会,检查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撤回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交叉询问证据:告知证人其权利和义务,作证,宣读未出庭证人的证词,并出示书面证据,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应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双方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协议解决争议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编制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由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调解不成的,由合议庭裁决(判决)
5。宣告判决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你不同意这个判决,您需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裁决: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实行一审和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特别程序审理的所有案件均应采用单一任命制,但重大疑难案件或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应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在特别程序中,除以起诉开始的个别案件外,其他案件以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开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出现新的事实和新的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经自己和有关人员申请,经核实属实后,可以直接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无争议的民事案件。在这一程序中,人民法院只需通过审理案件来确定某一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态是否存在,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此类案件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利益冲突当事人不同,因此没有反诉、合并索赔、调解、第三方参与诉讼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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