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那么什么是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上述权利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双方口头约定或书面约定,有劳动者向用工者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
其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也就是说,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其安排工作,遵守其规章制度、上下班时间、考核、考勤,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劳动关系,仅存在经济关系即报酬,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者,劳动者提供劳务,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二、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于是又产生了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相对立的各种关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对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什么劳务关系以及临时工的情况。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工作的时间长短,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看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而进一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用工关系,则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之一;;已接受了该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
三、被申请人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定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所讲,本案中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对下列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花名册);
(二)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三)做工“考勤”记录。王清义已在正大上班3天,为何没有考勤表。
四、案件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一,经过庭审调查,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依法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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