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颧核定暂行办法》核定。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后,向拆迁人出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拆迁入、金融机构三方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资金监控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督使用的数额;(二)资金使用计划;(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四)追加资金程序;(五)解除资金监督使用程序;(六)违约责任;(七)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对同一地块实施拆迁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
拆迁人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当与金融机构签订《代划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款协议》。
第九条
拆迁人按照《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核定的金额,将资金一次性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后,金融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及存款证明》的存款金额未达到《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规定数额的,拆迁人应对其提供的产权自有、未设定抵押权的补偿安置用房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该金额与补偿安置用房评估价值之和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
第十条
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于每月5日前根据上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填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支付明细表),并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资金监督使用帐户上月的对帐单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督使用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追加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入,并与拆迁入、金融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知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
以及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人能提供该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建设的资金证明文件的,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其他投资者投资的公益建设项目根据其资金来源和性质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海关和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督使用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验收证明到金融机构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和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照以下两种办法核定(任选一种):
一、按照评估的价格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二、拆迁人未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区域平均单价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
(一)拆迁范围位于荔湾、东山、越秀、海珠、天河5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13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35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3000元/平方米;
(二)拆迁范围位于白云、黄埔,芳村3个行政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6000元/平方来+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2600元/平方米+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2300元/平方米;
(三)拆迁范围位于番禺区、花都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商业用房面积x6000元/平方米+拆迁住宅用房面积x2000元/平方来+拆迁工业用房面积x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建筑面积、用途以及权属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提供的产权登记查册表上的记载内容为依据。商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商业、服务业、金融旅游、娱乐、办公等的房屋,工业用房指使用功能为工业、仓储等的房屋。
本办法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国家或我省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国债资金、车购税、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存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全省各市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各市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和配置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八条省交通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再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划拨建设资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条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执行。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致富农村公路建设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设和管理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条支付建设资金,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亦称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驻地监理提交由施工单位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计价款月报,详细说明在本月应收取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二)监理工程师收到工程计量月报后,应对承包人所列举完成工程量、数量、价格及取费方法和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承包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汇总编制计量月报,签署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以及应支付数额的意见。
(三)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计量月报审核签字后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对计量的准确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严格把关,填制工程项目支付书,审批拨付工程款。支付证书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送省厅拨款。
(四)省厅财务部门对报送的工程项目支付证书进行复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报厅领导核批,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最后送省会计中心核算站审查付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及时按月进行计量,依据计量金额控制拨款,对各标的拨款比例应保持均衡,拨款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没有编制出决算报告、项目未清理完毕以前,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有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省交通厅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第十八条省交通厅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九条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精神,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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