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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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建房字〔2006〕4号各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报: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划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枣庄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滕州市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工作。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资金。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统一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市场评估等因素确定。第六条拆迁人提供的现房用于房屋补偿的,应提交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楼层等相关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供的现房面积不得超过拆迁房屋面积的50%,现房房源应移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第七条拆迁人可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拨付证明,拆迁人持拨付证明到商业银行按核准额办理取款。第八条接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监管的数额;(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三)追加资金的程序;(四)解除资金监管程序;(五)违约责任;(六)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第十二条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追加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书面通知商业银行解除监管,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到商业银行支取剩余资金。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第十五条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拆迁人未按本办法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商业银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枣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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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位方案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征收的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的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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