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法律依据是什么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章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二、南平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条件
凡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区农村(含“村改居”社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和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房救助。
(一)五保户或持有《南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常补户中,居住高危房(指居住的房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并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的家庭。
(二)持有《南平区社会救助证》的低收入户中,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不能居住、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
上述对象所居住房屋的产权证名字为救助对象的长辈直系血亲,救助对象对该房屋拥有长期使用权,且救助对象没有其他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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