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村社会救助,传统上称之为农村社会救济,它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因各种原因而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或者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农村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给予物质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存需要,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村社会救助的内容: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二、农村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是农村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废人和孤儿。即(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也就是说,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
三、确定农村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的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名。
2.审查。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或村民小组的提名后,要派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资格调查,审核其是否符合条件,特别是申请人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要对法定扶养义务人进行能力调查,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上报的情况予以审批,并对社会救助对象所需粮款作出预算,列入下年度统筹规划。乡镇政府批准社会救助的对象后,要按照规定填写并发给《社会救助供养证书》,并在《证书》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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