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长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一些疾病在医疗期尚未治愈的,可以相应延长医疗期;
2、工伤:职工工伤后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后,根据不同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参照工伤鉴定,一至四级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一、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1、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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