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政策
1、参保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从2009年9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2、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同医疗保险。
3、缴费比例
职工缴费比例为6‰。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缴费基数的2‰比例从医疗保险缴费中提取划拨生育保险基金。
4、缴费方式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或市医保中心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如两个险种中出现一个险种欠费,则两个险种同时停止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同医疗保险。
5、生育保险待遇
沈阳市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上,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政策规定标准给予生育医疗费补贴,参保职工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方法,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不设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标准见附表。
新参保单位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后,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缴满10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待遇。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待遇。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补贴300元,难产及剖宫产补贴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00元医疗费补贴。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100元。
二、申报核定
沈阳市生育保险采取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费的方式,在申报核定工作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参保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业务的同时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也随之变动,参保单位不用另行办理。
三、参保人员就医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的《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医疗保险IC卡及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1、妊娠分娩
参保人员需进行妊娠检查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参保人员晚期(28周后)产前检查及分娩的,需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本人检查和分娩的医院,并与选定医院签订《生育保险选定定点医院确认书。定点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在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选定医院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应妥善保管医疗费收据及医疗费用明细,以免因收据丢失影响抵减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2、流产、引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需进行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持《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
因妊娠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
4、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转院生育的,由患者家属持《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和原选定定点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单,报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人员在本人原选定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新转入的定点医院按补贴标准抵减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如果抵减金额未达到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在原选定医院个人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上报医保中心申领。
5、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或分娩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到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垫付。
6、异地就医
长期在外地工作(派出机构)、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的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先行垫付。
办理异地就医所需资料:1、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3、《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IC卡、4、《就医手册、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6、引产、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上另需加盖派出机构公章。
探亲的外出参保人员另需提供相应资料:
1、配偶工作单位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配偶本人页复印件、4、《房产证复印件。
其它情况需提供的资料: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社区证明、2、配偶户口与居住地不符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3、在亲属家居住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主《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社区证明(配偶户口在居住的亲属家不需提供《社区证明)、4、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社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队政治部开具的《两地分居证明及《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领异地就医、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生育医疗费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2、《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4、《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医院等级证明。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原件。
各种材料内容要求:1、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①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②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张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③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④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⑤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要求单独列出或在明细中有明确标记。
五、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身份证原件;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4、《参保单位帐号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女职工分娩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流产、引产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生活津贴申领表。
六、申领男职工护理假工资所需资料
1、《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参保单位帐号表、《身份证原件;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保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时间及要求
参保人员须办理非选定医院急诊、急救及转诊、转院,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全月办理手续;办理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补贴报销、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的,由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前和分娩、流产、引产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沈阳市或各区医保中心办理手续。
注:1、所有复印件必须用B5纸复印。证明材料要求用B5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医学资料复印件要求每页必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2、医保中心在办理相关业务后,对参保人员所提供材料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予外借。
注: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医疗费补贴和0.5个月生育生活津贴。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3、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咨询电话:1233362161771
生育保险处电话:6242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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