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记者辛红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好案件防控。从今年7月1日起案发的案件,或之前案发、未报告的案件,都将按此新规追究案件责任。
近年来,保险刑事、行政案件时有发生,保监会虽然高度重视打击保险犯罪,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查处了相关保险机构和违法违规人员,但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分析,主要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对分支机构缺乏有效管理,个别上级公司对基层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纵容和默认的方式,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庇护或变相庇护,使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根本治理。
另外,保险业务主要在基层营业单位,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多发生于基层营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后,受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员,法人单位、省分公司的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追究,形成职位越高,责任越小。
据悉,被问责对象既包括案件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具体涉及到保险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总公司直至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体工作人员,一案多问。
问责事由包括三类案件:一是触犯刑法的贪污、挪用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二是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三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发生规定的问责事项时,不仅追究发案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同时追究流程制约、稽核审计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尽职尽责的责任。
据悉,保监会要求,对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统一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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