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市根据《关于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
本报讯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我市根据《关于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增加143元,三级伤残增加137元,四级伤残增加130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六级伤残增加110元。上述人员在这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不足660元的调整到66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3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增加42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以上所需资金来源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发生的工伤,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之前发生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已交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经费,按移交协议的经费来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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