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20XX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
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20XX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30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第一把手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梁某珍为曹某某保管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要被没收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没收,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20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梁承诺等事件平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10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梁某珍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号房屋转户登记为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BL镇字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承诺等事件平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XX)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2、(20XX)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BL市BL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梁某珍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梁某珍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以上证据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已经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梁某珍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原告112631元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见1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也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认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发回重审,BL法院重审后认为:梁某珍的行为均不构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建议受害人另行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梁某珍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梁某珍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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