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合同诈骗申请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0:23:39 121 人看过

申请人(本案受害人):曹某某,女,汉族,20XX年11月出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2号

身份证号:XXXXXX196212260044,

电话:XXX77997214。

被举报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女,汉族,20XX年3月出生,原住BL市BL镇城南一路三里63号,身份证号:

XXXXXX197003036024,现住精通四区二栋二单元304号,电话:XXX14965868。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梁某珍涉嫌诈骗受害人50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返还其侵占的受害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一、梁某珍非法收取曹某某5万元拒不退还的事实

受害人曹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为邻居关系,

20XX年前曹某某为BL市工商局市场服务部临时工,梁某珍以自己与BL第一把手关系好、只要曹某某愿交5万元,就可帮助曹某某转为正式公务员为名,在骗取曹*任后,于20XX年底和20XX年初,让受害人先后两次交给其人民币20000元,后又以请客吃饭为由收取10000余元(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45000元,但在民事法庭上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45000元的事实),后来转公问题没有办成,虽经受害人和其儿子徐某多次追讨,但这50000元钱,犯罪嫌疑人梁某珍至今拒不愿退还。

二、梁某珍为曹某某保管10万元现金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5月1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玉中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为此曹某某的前夫徐某某于20XX年

6月11日交给受害人87913元现金,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虚构此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要被没收的事实,要受害人交出让其代为保管,受害人害怕被没收,便把所有钱款交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并一起到建设银行把80300元存入犯罪嫌疑人梁某珍的帐户,后受害人又于20XX年10月20日把徐某某交来的3000元交给了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保管,梁承诺等事件平息后,才给回受害人,但后经曹某某多次追讨,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却以此款已经在打官司时用完了,在民事审判时,更是矢口否认,说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受害人的一分钱,这80300多元钱(梁某珍几次交涉录音中均承认收到了8万几文纸,但在民事法庭上也拒不承认,法院认定了梁某珍收取这80300元的事实)梁某珍除了全部占有判决徐某某交给曹的财产外,还另外曹交给其

代管一次2500、两次3000的现金,合计101693.11元。梁某珍也至今拒不退还。

三、梁某珍非法侵占曹某某的房屋(35万左右)拒不退还的事实

20XX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珍欺骗受害人,以受害人的前夫徐某某可能被调查经济问题,要没收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欺骗受害人在《加名申请书》等文件上捺手印、签字,犯罪嫌疑人梁某珍靠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非法把受害人的城南一路三里62号房屋转户登记为曹某某,梁某珍(房权证号:BL镇字12938号),占有了受害人的一半产权35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总价约70万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珍在转户前承诺等事件平息后即返还给受害人,恢复《房产证》真正的产权人即曹桂珍的名字,但现今又以该房屋是其梁某珍出资购买的为由,明显有侵占的故意,因此,至今没有把此房屋和《房产证》归还受害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知道上当受骗后,多次登门讨要,但犯罪嫌疑人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XX)北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

2、(20XX)玉终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

3、BL市BL镇字第12938号《房产证》

4、受害人儿子徐某为了追讨回房屋和被梁某珍非法侵吞的十余万元现金,与梁某珍进行了多次交涉的录音资料等。

以上证据的其中一部分,在民事诉讼已经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梁某珍没有合法的根据占有原告112631元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见13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也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见46号《民事裁定书》),但认为是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发回重审,BL法院重审后认为:梁某珍的行为均不构成委托合同或保管合同关系,驳回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建议受害人另行寻找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人认为,在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索梁某珍非法占有财产案起诉后,梁某珍又编造说房屋是其出钱购买和根本没有收过受害人现金为由进行否认,再次证明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特向公安机关举报。

受害人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犯罪嫌疑人梁某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0多万元拒不返还,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诈骗相关文章
  • 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不立案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可以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一、公安不予立案复核期限是多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不予立案申请复议期限是七天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
    2023-03-13
    182人看过
  • 诈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诈骗不予立案的处理办法有:1、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对诈骗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诈骗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有诈骗行为的且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检察院没有立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一、刑事案件延长立案的条件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
    2023-03-07
    283人看过
  • 诈骗罪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3、提起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
    2023-03-10
    268人看过
  • 合同诈骗罪立案申请书如何书写
    一、立案申请书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某某省xx,身份证号:xxxxx,电话:xxx。申请人: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x被申请人:杨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xx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xxx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xx万元的序号为xxxxxx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10年4月20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2010]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2010]第01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
    2023-04-28
    240人看过
  • 诈骗罪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3、提起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
    2023-04-05
    190人看过
  • 诈骗案立案后公安机关不办怎么办
    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情况。诈骗案件,如果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应当向当地检察院反映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会通知公安局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一、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具体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积极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
    2023-03-09
    17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违约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只有数额达到较大(3000元以上)才成立诈骗罪,法院才会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有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更多>

    #合同诈骗
    相关咨询
    • 合同诈骗罪立案申请书怎么写?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4
      关于合同诈骗罪立案申请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合同诈骗公安机关要立案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04
      因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会立案。合同诈骗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怎样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8
      对于控告人控告的情况符合以下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则可对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因人民检察院对同
    • 诈骗案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7
      向当地检察院反映。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诈骗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7
      涉嫌诈骗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予以立案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