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洋公司是我国视频行业的龙头企业,与成都索贝公司具有明确市场竞争关系,2002年期间中科大洋公司曾试图并购索贝公司,与索贝公司进行了深入洽谈,达成协议并预付了定金,后因日本索尼公司几近两倍出价的强力介入而导致索贝最终被索尼收购,中科大洋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陈某作为中科大洋主要谈判代表之一全程参与了入资洽谈的整个过程。2003年1月,陈某以赴英深造为由离开了中科大洋公司,一时间传说纷纭,其是否跳槽成都索贝公司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面对种种传闻陈某断然予以否认,向公司表示学习回来后再考虑工作问题,但绝不会考虑去竞争对手索贝公司。然而时隔不久就传来了陈某已在索贝任职的消息,随后就有了陈某以索贝公司副总裁身份频频参与商务活动的确切消息。与此同时,一部分曾与陈某关系密切的中科大洋员工陆续以各种理由离开公司,不久即纷纷被索贝公司录用。陈某及其索贝公司的所作所为引起中科大洋公司的强烈不满,由此引发了有关不正当竞争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广泛讨论,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时隔一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近期对此事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及索贝公司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赔偿中科大洋公司50万元。
中科大洋公司认为,陈某曾担任大洋公司的董事及副总经理,并与公司订立保证书承诺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但陈某离开公司后不到8个月便加入索贝公司并担任副总裁。陈某加入索贝公司后,利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为其提升竞争优势,给中科大洋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索贝公司为利用陈某掌握的中科大洋公司商业秘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聘任陈某并委以副总裁职务,与陈某共同构成侵权。
被告陈某辨称:中科大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实际存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掌握或披露了中科大洋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从中获利。在不存在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中科大洋公司对他的竞业限制也不具有合法性。他与中科大洋公司签订的有关竞业禁止保证书的限制范围过大,亦未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故该约定也属无效约定。
索贝公司称陈某是从其他单位离职后才主动与索贝公司联系的,且并不知道陈某对中科大洋公司有关竞业禁止的承诺,故公司聘用陈某的行为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陈某调离中科大洋公司,2003年8月即到索贝工作,2004年1月正式担任副总裁职务。中科大洋公司和索贝公司均居国内专业视频行业企业前列,属于主要竞争者。索贝公司2003年4月索尼公司注资前中科大洋公司曾有入资意象并与索贝公司进行过洽谈。2003年4月后由于索尼公司跨国集团的背景,中科大洋与索贝两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地位更为明确。
法院认为:中科大洋公司和索贝公司属于主要竟业者。在陈某参与制定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离任后两年内负有竟业禁止的义务,陈某作为中科大洋公司的管理者,离任不到8个月便加入索贝公司,并任副总裁,有利用原地位、使用内部信息的不诚实信用之嫌。而索贝公司接收多名中科大洋公司前员工,其对竞争规则的遵守程度值得怀疑,聘任陈某并委以重任不无考虑陈某作为竞争对手资深高层管理人员所具有的其他价值,陈某的入职无疑将会给中科大洋公司的商业经营造成损害,故应当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判决陈某、索贝公司赔偿中科大洋公司50万元。
对于上述判决,中科大洋公司认为,50万元赔偿金远远不能补偿被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给中科大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和倡导了公平的竞争规则和诚实信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市场成为国际各大跨国公司角逐的焦点,我们国家要想实现科技强国战略,就必须建立和维护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公平竞争规则,尊重法律的社会环境,这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基石,是我国广播电视行业以及其他各行各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必须尊重中国的法律,遵守中国的法律,作为拥有一流人才、技术及产品的中国民族高科技公司,中科大洋公司一直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此次判决更加坚定了我们与兄弟企业携手共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平的竞争规则、维护诚实守信原则的决心,鼓舞我们为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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