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调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8:55:02 244 人看过

洛阳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50元

伤残二级:240元

伤残三级:230元

伤残四级:220元

伤残五级:200元

伤残六级:17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

其他亲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14: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伤残津贴相关文章
  • 陕西伤残津贴每月最低增加100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昨日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给予调整和提高,伤残津贴月增加100-150元不等。此次待遇调整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同时提高了供养亲属昨日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给予调整和提高,伤残津贴月增加100-150元不等。此次待遇调整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同时提高了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根据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为:
    2023-07-02
    161人看过
  • 柳州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将增加205.18元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上调本市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伤残津贴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5.18元。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现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的伤残津贴不再调整。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5.1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实际金额低于2014年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论工亡职工供养人数多少,在现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04.06元;柳州市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06-07
    178人看过
  • 洛阳伤残津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00元伤残二级:190元伤残三级:180元伤残四级:170元伤残五级:160元伤残六级:150元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90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其他亲属: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380元。2、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的每人每月800元。3、供养亲属抚恤
    2023-05-10
    454人看过
  • 济源市工伤保险待遇上调伤残津贴最高每月加200元
    今年起,济源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全面上调,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最高增加2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最低增加90元。据了解,此次的调整对象包括: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家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待遇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了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六级,在去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根据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38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
    2023-04-22
    402人看过
  • 沈阳工伤待遇整体提高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
    辽沈晚报讯记者高鹏报道沈阳市工伤1-4级职工在退休后将停发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昨日称,这意味着工伤保险的待遇也将整体提高。昨日,市劳动局工伤保险处下发了《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就是为了落实此前国家与省的两个文件,做好沈阳市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这将使沈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更加规范、稳定。从本月起,原护理补助费、遗属定期抚恤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的定期抚恤金不再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而是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通知》还明确指出,对于2004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工伤的职工,此后也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通知》实施后的工伤待遇。已经按照老办法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也将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同时,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进行上调。原来按上年度职工月平
    2023-04-22
    119人看过
  • 南宁市:调高工伤保险待遇,人均伤残津贴提高到1274元
    9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劳动局获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该局今年8月以来,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其中1~4级工伤伤残津贴人均月增加199.08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从1075.50元提高到1274.58元;工伤护理费人均月增加85.46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从461.72元提高到547.1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月增加76.11元,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从411.20元提高到487.31元。
    2023-04-22
    97人看过
  • 洛阳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标准(七级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23-11-26
    410人看过
  • 洛阳工伤伤残待遇申报材料
    洛阳工伤伤残待遇申报材料清单:(1)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退出工作岗位证明,保留劳动关系证明;(3)受伤前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证明;(4)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5)《工伤(亡)职工待遇审批表。
    2023-11-17
    224人看过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二、调整方法和标准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一)伤残津贴伤残一级:基数×90%伤残二级:基数×85%伤残三级:基数×80%伤残四级:基数×75%伤残五级:基数×70%伤残六级:基数×60%(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生活
    2023-04-22
    206人看过
  • 2019工伤职工伤残待遇调整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有所提升,如一至四级待遇标准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以下待遇。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
    2023-07-21
    292人看过
  • 廊坊市:工伤职工保险待遇调整
    今年廊坊市工伤保险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2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此次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为2009年1月1日。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此次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
    2023-04-22
    354人看过
  • 泰安市工伤伤残津贴调整的新闻
    2009年3月9日,泰安市财政局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泰安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这些单位工伤人员的进行了调整。泰安市财政局提高待遇的人员包括2008年12月底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已退休的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的标准为伤残津贴,在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目前所领取伤残津贴的基础上,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和15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将标准调整为全市及县(市、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供养亲属目前领取抚恤金基础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023-07-02
    190人看过
  • 太原市对工伤伤残保险待遇的调整及其影响
    太原市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太原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06年8月底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完成相关待遇的审批。调整范围2005年调整太原市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太原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分别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06年8月底前,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完成相关待遇的审批。调整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这两个调整范围都包括符合条件的原农
    2023-07-02
    101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二、调整标准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三、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武汉工伤伤残津贴调整享受伤
    2023-08-17
    283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待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被辞退的职工,以及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受伤职工。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 更多>

    #伤残津贴
    相关咨询
    • 工伤伤残津贴与工伤保险待遇中关于工伤待遇中的伤残津贴有哪些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1
      未安排工作的,可以要求补发;安排了工作的,不能要求补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本人工资60——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加的我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没有发给伤残津贴的,可以要求补发。但用人单位安排了适当工作的,不享有伤残津贴,不能要
    • 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措施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7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调整: 五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69元; 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4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达到护理等级、且已领取生活
    • 江苏2023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1-19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201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3、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 职残等级有变化,调整伤残津贴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1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应进行调整,伤残等级每变化一级,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为五至
    • 工伤5-6级伤残津贴调整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