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5:30:33 128 人看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4]14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

(一)调整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620元/月(原540元/月)

二类:500元/月(原450元/月)

三类:440元/月(原390元/月)

四类:360元/月(原320元/月)

(二)调整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5.2元/小时(原4.6元/小时)

二类: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

三类:3.7元/小时(原3.3元/小时)

四类:3.1元/小时(原2.7元/小时)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4: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低工资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3]4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企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苏劳社就管[2003]4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局)、各县(区)局:为做好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劳服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3]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认定程序劳服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
    2023-06-09
    29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八日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促进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第三条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得到奖励: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2.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3.单位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2023-06-09
    31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苏劳社医管[2004]1号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对促进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保护女职工特殊生育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落实“三个代表”的高度出发,以对参保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二、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继续加大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强工伤、生育基金征缴监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水平。三、为切实加强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根据
    2023-06-06
    142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江苏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尽快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同时考虑到原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已有变动,经研究,决定将江苏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更名为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更名后的江苏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吴瑞林副省长副主任:张长胜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韩庆华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凤鸣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委员:王稳卿省计委副主任陈蒙蒙省经贸委副主任高建新省法制办副主任江建平省财政厅副厅长侯学元省民政厅副厅长洪慧民省监察厅副厅长朱尧平省审计厅副厅长王金城省国税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倪静石省地税局副局长戈雪芬省总工会副主席何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徐泽勋江苏省石油勘探局副局长沈沛新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克慧徐州矿务集团副总经理王宪平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元元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副
    2023-06-09
    209人看过
  •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市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徐州、连云港、淮阴、盐城、宿迁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30元;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65元;南京、无锡、常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80元;苏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200元。对单身和70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在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上增加10-2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后,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省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社会保险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参见:《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09号)执行日期:1999年8月31日参
    2023-06-09
    349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试点、稳步推进和全面推行三个发展阶段。今年全面推行建设监理步入了十周年。为总结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十年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深化建设监理理论知识的普及、加强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监理行业的综合素质,推动我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监理行业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实务及相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形式本次活动由江苏省建设厅主办、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和部分发起监理企业承办。三、竞赛方式本次活动分市级选拔赛、省级竞赛两阶段进行。市级选拔赛由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除南京市外每个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选拔组建一个代表队(南京为二个队),参加省级竞赛。省级竞赛分预赛和决赛。四、竞赛时间及地点各市选拔赛在8月——9月
    2023-04-22
    488人看过
  •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迎奥运、保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苏劳社办[2008]27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各直属单位:近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迎奥运、保稳定”工作会议,对我市迎接奥运会、确保社会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局于7月25日召开了局办公会议,认真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进行了研究部署,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要进一步加大劳资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今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关系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劳资矛盾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对此要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以奥运维稳为契机,积极采取防控和调处措施。1.必须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要求,展开拉网式排查。2.对排查出的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劳资矛盾纠纷、集体劳动争议,要逐一登记、逐一落实化解措施、逐一落实责任人、逐一限时妥善解决
    2023-04-22
    424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结合实际,抓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蔓延。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劳社薪[2003]1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各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区各主管局(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本市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欠薪的定义:欠薪是指企业未按规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行
    2023-06-09
    43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对做好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一、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
    2023-06-04
    61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6)失业保险基金
    2023-06-10
    49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10号苏财社〔2007〕56号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有关规定,现予发布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月缴费基数为1982元。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月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月缴费基数1387元。四、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
    2023-06-04
    371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江苏省建设厅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布和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布和实施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
    2023-04-22
    182人看过
  •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防盗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单位:年终将至,为切实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和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的平安稳定,预防盗抢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结合《关于开展平安机关创建活动的意见》(锡劳社[2007]1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局防盗防火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防火防盗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以对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防盗抢和冬季防火等安全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大元旦、春节和市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力度,切实将各项防范工作做细、做深、做实,确保安全与稳定。二、积极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有效手段,加强防火、防盗、防电、以及饮食、交通等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要广泛宣传安全防范知识
    2023-06-07
    271人看过
  •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中小企业局文号:苏中小服(2008)25号发布日期:2008-4-8执行日期:2008-4-8各市中小企业局: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范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江苏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八年四月八日江苏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规范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制定本规范。一、“中心”的工作定位(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助手;(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龙头;(三)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桥梁和平台;(四)提供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的载体。二、“中心”的基本功能“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或组织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服务。应具备以下六大基本功能:(一)服务需求侧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服务
    2023-06-08
    476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层面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 更多>

    #最低工资
    相关咨询
    • 江苏省人社局工资调整文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7
      索引号:SJ014-D0100-2012-分类:社保;厅业务文件发布机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12日名称: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文号:苏人社发[2012]102号主题词:调整死亡待遇通知内容摘要: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江苏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方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3
      2016年江苏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方案尚未出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从各地实践,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一般都在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虽然已经确定按6.5%调整,但江苏省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办法也还会有一段时间,什么时候调整尚不确定,但调整
    • 江苏省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7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多久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江苏省高院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 江苏企业退休金调整标准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现在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日前江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省人社厅相关负责同志就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进行了解读。人均调整水平仍为10%,内涵要求较去年有变化,国家明确提出,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总水平仍为10%。但在具体部署时强调今年的10%包括适当倾斜等因素在内,并要求各省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新增倾斜群体和新增待遇项目。往年江苏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