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首先是指强制的力量,武力;其次是特指国家的强制力量。
抢夺罪与抢劫罪中暴力的区分
在我国刑法,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犯罪,只不过,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出其不意夺走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财物所有人的某种状态,当场公开取走其财物。简而言之,抢夺罪是通过使财物所有人来不及反抗的方式获取财物。而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去财物。因此,一般说来,抢夺罪与抢劫罪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抢夺行为人并未使用其他方法,只是用力于财物而影响到财物所有人的身体而获取财物时,究竟应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就必然存在一个界限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基本点,这个界限只能是暴力的区分,从刑法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罪刑关系的不同规定来看,正确把握两罪的暴力,对有关使用暴力获取财物的情形进行适当处理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暴力是否存在程度上的区分
我国刑法学通说并未主张抢夺罪中使用暴力,更鲜有人论及抢夺罪的暴力程度。抢夺罪与抢劫罪暴力程度界限的确定,关键在于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有没有下限。然而,刑法对抢劫罪暴力的下限未作规定,关于抢劫罪暴力的程度,理论上也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任其当即抢走财物,或者被迫立即交出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以便夺取其财物,不论事实上是否能遏制或者排队被害人反抗的勇气和能力,就可以构成抢劫罪的成立。
在以上四种观点中,有人认为前两种观点主要是从客观上界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即要求行为人使用的暴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这其实是以被害人的能力与勇气为标准的。而各个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也反抗,这其实是以被害人的能力与勇气为标准的。而各个被害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所谓的不也或不能反抗有时是出于被害人的主观考虑,那么,客观地判断暴力的程度有时(在被害人人身自由没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就只能从财物的获取与否上来判断了。可这样一来就将抢劫罪当成结果犯了,因此,以此作为认定暴力程度的一般标准并不妥当。后两种观点是从主观上来界定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暴力程度完全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转移,其实是取消了对抢劫罪暴力程度的限制,正如第四种观点中所言暴力的程度如何一般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从抢夺罪行为人用力夺物使被害人来不及反抗的特点来看,使人来不及反抗的暴力主要在于行为人夺物的速度,并不存在暴力程度的限制。由此可知,人为地对两罪作出暴力程度的划分是不切实际的。笔者认为,抢夺罪与失抢劫罪的暴力不应有程度上的区分。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中暴力的区别在于各自的危害不同
尽管都获取财物,但在抢夺罪中,行为人使用暴力于财物是为直接获取财物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作用暴力是为了排除财物所有人的反抗,使其不能或不敢反抗,从而获取财物,使用暴力是获取财物的手段。因此,抢夺罪的暴力作用对象一般是财物,而抢劫罪的暴力作用对象是财物的持有人,既然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其各自的危害就肯定不同。具体而言,抢夺罪中的暴力一般只是危害到财物所有权,而抢劫罪中的暴力既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人身权。
(三)特殊情况下抢夺财物行为的认定
对于暴力作用于财物而影响到财物持有者身体的情形下,究竟以抢劫罪还是抢夺罪认定,同样要根据两罪中暴力的危害来区分。如果在获取财物的同时,以侵犯人身安全为获取财物的手段的,就应以抢劫罪认定;如果只是获取财物而没有以侵犯人身安全为手段的,则只能以抢夺罪来认定。
实践中,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于财物而影响到财物持有者人身安全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财物附于被害人身体,暴力作用于财物,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而失去财物。
(2)财物附于被害人身体,暴力作用于财物时,被害人反抗而失去财物。
在第一种情况下,因为财物依附于被害人身体,行为人作用于财物之力间接作用被害人身体,但由于行为人作用于财物之暴力并未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实际损害或威胁,以致于处于不能或不敢抗拒之状态,被害人失去财物只是因为其来不及反抗。因此,对这种情况应按抢夺罪认定。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被害人,为护住财物而进行反抗,行为人为获取财物就必须加大用力或更多地利用有利于获取财物的条件,而被害人也就必须进一步阻止这种对财物的作用力。具体而言,这种情况又可以进一步作以下几种划分和考虑:
如果行为人遭遇到反抗时立即放弃财物,且其暴力行为并未危害或威胁到被害人的人身,其行为就只能按照抢夺罪(未遂或中止)认定。
如果行为人遭遇到反抗时并未放弃且继续用力于财物,被害人若继续反抗就有可能被拉倒在地或撞上障碍物,面临着要么受伤,要么死亡的可能性结果,或者在拉扯财物的过程中,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最后只好放弃财物或财物被夺走。这时,尽管行为人只是用力于财物,但由于行为人使用于财物的暴力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或意志自由受限制,暴力就成为抢劫罪中获取财物的手段,这就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因此,应以抢劫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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