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抢险救援时,所代表的工会组织应为其配备必要的通讯、音像设备,提供及时赶赴现场的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
一、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如下:
(1)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2)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县级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对策
做好新形势下县级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采取灵活建会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凝聚到工会组织中来,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工会任务的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增强组建工作的综合力。从近几年的工作来看,要做好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必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定期召开仲裁案件通报分析会、安全生产分析汇报会,对企业主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在增强安全意识的同时,使企业和员工充分认识到组建工会是维护职工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双赢”举措。同时,做到工会组建工作“三同时”、“三同步”。即: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同时附有工会组建内容,企业筹建同时筹建工会,企业开业同时组建工会,及时广泛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企业改制方案与工会组织重建方案同步,企业领导班子选拔与工会领导配备同步,企业挂牌与工会挂牌同步。
(二)转变组建方式,扩大组建工作的覆盖面。工会是联系企业和职工的桥梁纽带,是职工的家,是职工充分实现民主权利,体现主人翁地位的场所。企业只有得到工会的支持和工人的支持,才能和谐发展。因此企业要发展壮大“职工之家”,必须首先从外延数量上广泛吸纳“家庭”成员,逐步壮大“家庭”规模,只有“家”大,才能“业”大。工会现行组织体制和工会干部的思维模式,理应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变化趋势,迅速扭转传统的思维定势,打破过去工作中的条块限制和传统观念束缚。无论他们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短,都应及时吸收他们加入到工会中来,成为“家庭”的一员。同时,针对个别企业劳动场所分散,流动性大等特点(如建筑企业),采取分地点、分片区多种建会模式,灵活机动地吸纳他们入会。
(三)完善会员优惠制度,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职工入不入会一个样的现状,客观上弱化了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向心力,也直接影响职工入会的积极性。在调研中,很多老会员谈起上世纪九十年代凭《工会会员证》可到县总工会免费借阅图书,免费进入县总工会“职工活动室”参加娱乐活动等。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就要完善建立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内在差别待遇制度,体现会员在工会组织内的特殊性,增强会员的优越感,营造一种“入不入会就是不一样”的氛围,让职工主动自觉地加入工会组织。
三、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
(一)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三)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四)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五)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支持和帮助职工进行诉讼。
(六)工会有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
(七)工会参与停工、怠工事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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