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产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永久居住权
2003年,罗大妈买了一套施家花园的房子,并把这套房子赠送给了儿子(柳先生),同时约定,母亲享有这套房子的永久居住权。
母子办理了赠与手续,并做了公证。
2007年,柳先生离婚,施家花园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给了曾女士。
罗大妈担心了,房子分给了媳妇,自己住哪里
于是,罗大妈把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请求保护自己的永久居住权。
昨天上午9:00,下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罗大妈和曾女士都没有出庭,由律师代理出庭。
柳先生没有请律师,自己坐在被告席上。
罗大妈的律师说,罗大妈本想和
儿子住在一起,享受一家团圆,其乐融融的天伦之乐,因此把房子送给了儿子。儿子离婚后,罗大妈只好住到了三墩的女儿家,她想搬回施家花园,前儿媳却要赶她走。
柳先生听到这里插嘴:她(指曾女士)对我娘不好的,以前还打过我娘。
法官整顿法庭秩序,让柳先生不要插嘴。
等律师发言完毕,法官示意柳先生可以发表意见。
柳立刻大声说:第一次离婚,她(指曾女士)说要儿子,我就把两套房子(一套施家花园、一套运河人家)都过户给她了,想想为了儿子嘛,总要给一套房子的结果第二次离婚,她又说不要儿子了,儿子判给我,房子都给了她
法官听糊涂了,问:你到底离过几次婚
柳先生说,两次,2007年10月离婚,过户了房子,2007年底复婚,2008年9月又离婚,现在他和儿子暂住施家花园,但是前妻要求他们搬走。
哪里有这样做娘的。他恨恨地说。
法官大声问,当时离婚分割房子,有没有想过自己母亲今后住哪里
柳先生低头,喃喃说,当时老酒吃多了
曾女士的律师坚决否认有赶走这个行为。
律师说,曾女士从来没有打骂过婆婆,以前、现在、将来,曾女士都承认罗大妈的永久居住权,罗大妈什么时候想住,都可以住过来。
罗大妈的律师反驳,曾女士不是儿媳妇了,罗大妈怎么能和她再住一起如果以后曾女士把房子卖给个外国人,那么罗大妈是不是也要和外国人一起住呢
律师说,所有权包括居住权,曾女士取得房子所有权时没有征得居住权人的同意,所以是无效的。
曾女士的律师不同意,大声说,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分割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无须征求罗大妈的意见。
双方律师激烈辩论。
法官主持调解,提出把运河人家的房子给老人住,曾女士签下协议,保证在老人过世之前不卖这套房子。
曾女士的律师表示,要回去征求她的意见。
原被告没有当庭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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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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