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限制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21:12:57 315 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权利的性质

1、占有权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

3、收益权

收益权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收益权一般由权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业秘密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权利人所有。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已的商业秘密。例如:放弃对商业秘密的占有、对商业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赠与或转让商业秘密等。

二、商业秘密权特征

商业秘密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商业秘密权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的独有特征: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与此不同的是,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创造性成果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主要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国家来审批。

三、商业秘密限制规定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角度进行定义,同时也被称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是以除外手段对侵权判定类型进行描述。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开发

即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自行研制出来的商业秘密采用商业秘密权保护。

2、反向工程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方法。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投放到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通过方向工程分析研究获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产品除外),则其秘密性相对丧失,原拥有者也失去相应的权利。

3、合法受让

商业秘密的性质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并且也是存在事实上进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技术转让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4、公知领域

指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轻而易举可以获得的信息、在本行业内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识、经验、技术。

5、公权限制

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国家公权利限制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范围以执行职务为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

6、强制披露

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业秘密,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披露,即进入公众领域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1、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特定员工约定在员工离职后禁止到另一公司或自营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3、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关系(1)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定的,竞业限制是约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恪守该秘密是法定义务,是不需要约定即须严格履行的、无期限的道德义务,且不需要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而竞业限制是由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就没有义务为公司守住秘密。且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简单来说,保密义务是法定的,无论员工与单位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其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应履行该义务。竞业限制则是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没有约定不必履行。(2)保密义务无期限限定,竞业限制在
    2023-06-09
    42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之竞业限制协议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特定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上述法规的规定可知,竞业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且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上的较大自主权。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怎样使用竞业限制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呢。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约定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不得在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的企
    2023-06-02
    475人看过
  • 违反竞业限制触犯商业秘密罪吗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泄露关于保守商定秘密的内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2023-02-26
    191人看过
  • 保护商业秘密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
    八人出走冒出三家新公司雷地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项目、宇航、军工等重大项目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前不久我国首次载人飞船神舟五号的总设计师戚发轫率专家组亲临该公司考察并题词感谢雷地公司为中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所做的贡献。2001年深圳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雷地公司称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雷地公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303万元。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
    2023-06-09
    307人看过
  • 以竞业限制合同预防商业秘密纠纷
    据2000年10月26日《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两年时间的调查取证后,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电缆附件厂(现已更名为广东长园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诉佛山高连电缆附件公司(以下简称高连公司)及陈某4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高连公司及陈某等人的上诉,维护一审法院认定他们侵权的原判。这一终审判决意味着,高连公司及陈某4等人必须停止披露和使用广东电缆附件厂的秘密技术,还要向广东电缆附件厂支付900万元的赔偿。陈某原为广东电缆附件厂的厂长,其余几人也曾经是广东电缆附件厂的技术和业务骨干。这些人不仅将原厂电缆附件生产工艺技术以及销售、测试质量保证等全套技术带走,而且将原厂的客户名单带走,使广东电缆附件厂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法院判决高连公司以及陈某等四人负连带侵权责任,赔偿额高达900万元。我国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指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都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
    2023-06-09
    491人看过
  • 如何区分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禁止)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1.义务基础不同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2.义务的侧重内容不同保密义务要求不能说;竞业限制要求不能做。3.义务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竞业限制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4.违约责任不同保密协议中不能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依据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保密协议重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上1.秘密性:该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价值性: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3.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
    2023-06-07
    468人看过
  • 专利的商业秘密与专利限制
    1.权利的产生方式不同。依民法概念而言,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经他人约束;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申请获得,即“国务院专利行政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2.两种权利的产生条件不同,即是否对于其技术信息予以公开为取得前提。相较于专利权而言,商业秘密的获得是以不公开技术信息为要件的,即对于技术信息的保密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最基本条件。对于专利权而言,其垄断性权利的获得是一项社会公众公开其专利,并与社会签订一项特殊的契约,以此获得权利。故是否公开是两种权利产生的最基本不同条件。3.获得权利主体范围的区别。通览各国专利法,一项发明只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权的取得采取先申请或先发明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其他人以后即使做出相同的发明也不能再取得专利权,也不能自由将其加以使
    2023-02-20
    37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一、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情形有哪些?1、独立开发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自行研制出来的商业秘密采用商业秘密权保护。2、反向工程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投放到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通过方向工程分析研究获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产品除外),则其秘密性相对丧失,原拥有者也失去相应的权利。3、合法受让商业秘密的性质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并且也是存在事实上进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技术转让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业秘密。4、公知领域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轻而易举可以获得的信息、在本行业内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识、经验、技术。5、公权限制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国家公权利限制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023-04-15
    103人看过
  • 商业秘密认定和商业秘密罪认定的比较
    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商业秘密罪认定自然是有区别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处罚认定一、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四、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处罚侵犯商
    2023-07-04
    55人看过
  • 何为商业秘密什么是商业秘密
    一、何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如何获得获得商业秘密(一)独立开发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过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权商业秘密。(二)反向工程也称逆向工程。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对市售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取
    2023-04-27
    341人看过
  •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2023-06-13
    65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脱密期间有什么规定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间(提前通知期——我们所谈的提前通知期,特指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明确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约定脱密措施其目的同样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侵犯企业的正常利益,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对脱密措施的规定,同竞业限制一样仅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缺乏法律层次的规定。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可见,该条款为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提供了依据,使这种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
    2023-04-26
    359人看过
  • 商业秘密是否涉及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一、公司泄密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刑法》没有公司泄密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其立案标准为:行为人侵犯他人合法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是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二、简历里写公司的项目算是泄密吗简历里写公司的项目不算泄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只是提到客户的名称及项目名称,而公司又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也没有进行任何声明,因此行为不构成泄密。泄漏公司机密的,情节轻微的,将会受到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2023-02-13
    223人看过
  • 深圳市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
    至于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更多地依赖于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4月2日)5《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实施,1998年12月3日修订。)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7《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8,《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6月12日)《刑法》(1997年10月1日)《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有关规定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998年7月)1999年4月7日)11,《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1
    2023-05-07
    26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怎么确定竞业限制商业秘密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8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才能被认定:1。首先,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二、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现在或将来可以应用于生产经营或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实用,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当权利人
    • 保密期限的商业秘密有规定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15
      我国虽然有多部法律都提到了劳动者不可以通过透露商业秘密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并没有哪条法规上详细的写明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所以说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没有进行时间限制的。
    •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3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因此,竞业避止是现代企业在一定领域和行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竞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据可查的仅限于国家科委的317号文件以及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
    • 商业秘密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16
      商业秘密是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根据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2022年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有规定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1
      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仍满足价值性、秘密性、竞争性等特征的,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