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0:48 86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3-1-1【实施日期】2003-1-1【发布单位】省物价局【文号】苏价服(2002)450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

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上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田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司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没施建没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综合计算。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房项目经批准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为有效控制成本与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本确认审核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报价格前,应向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申请成本审核,确认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审核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

第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售价格。对申报手续、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为3%,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销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负担卡制度。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7: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银行贷款相关文章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住房建设收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项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二、整顿的内容(一)取消一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2023-06-10
    384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4【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2023-04-22
    243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五日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
    2023-04-22
    423人看过
  •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开展城市房屋平安拆迁项目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宁房拆[2004]138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明确相关规定,对照考核细则,查纠存在问题,推进平安拆迁活动的顺利展开,为创建“平安江苏”、“平安南京”作出努力。随本通知下发《央视拆迁安置案例》光盘,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收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拆迁实施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利益。附件:1、《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2、《央视拆迁安置案例》(之一)、(之二)、(之三)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房(2004)245号关于印发“平安拆迁”考核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各拆迁实施单位:根据“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为进下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
    2023-04-23
    432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文号:苏建房(2008)19号发布日期:2008-1-22执行日期:2008-1-22各市房管局、宿迁市建设局、财政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转发你们。现就该办法中有关规定作如下明确,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商品住宅及相关联的非住宅的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及交存维修资金时点的确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购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完成验房,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购房人将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的使用、保存、核销等具体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
    2023-06-07
    374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发布文号:皖价医[2010]239号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医〔2010〕239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现就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范围。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费;可单独收取的医疗器械费用,按本文规定实行管理。省属医疗机构(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市属及以
    2023-04-24
    164人看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七月四日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四)负责省外建筑
    2023-04-22
    173人看过
  • 省物价局关于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房地产市场,努力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决定进一步改进住宅商品房价格管理,切实规范价格行为。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扩大住宅商品房价格市场调节的范围。随着人民群众对居住质量要求的提高,住宅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和功能日益提升,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内涵已经并将继续发生变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改进管理方式,主要对中低价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高档化的住宅商品房由各市自行界定,年内价格放开。二、以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价格。目前我省经营性用地尤其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越来越多地以市场招投标的方式出让,土地价格已经主要由市场来形成,土地价格活跃与否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晴雨表。今后在普通住宅商品房成本审核中,对取得使用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土地,可视情况不再
    2023-06-10
    389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023-04-22
    62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厅、局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厅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承办处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处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第五条承办处室应当创造条件
    2023-06-10
    175人看过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四章评价管理第五章附则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适应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现将《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正本)(略)四川省建设厅二○○四年六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发展需要,强化质量管理工作,有效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
    2023-06-10
    150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省交通厅1992年制发的原《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浙交[1992]326号)同时废止。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水运交通不适应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1992]28号)中开征水路货运附加费的决定,为收好、管好水路货运附加费,在试行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一、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和进出我省沿海、内河的水路运输货物,由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缴纳水路货运附加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船舶(范围按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承运的货物除外。下列货物免征水路货运附加费:(一)从国外直接进口或出口国外的货物;(二)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三)船舶随船自用的
    2023-06-08
    278人看过
  •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程序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核定工作,增加核价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经济适用住房核价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工或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1、市征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征地成本审核意见;2、市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成本审核意见3、土地使用权划拨批文4、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项目立项计划;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工程图纸;9、前期缴费凭证;10、工程成本帐;11、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1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此表可通过青岛市价格信息网获取,http://wjj.qingdao.gov.cn);13、其他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建委、规划局(处)、物价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是城市规划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科学合理地实施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
    2023-06-10
    436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更多>

    #银行贷款
    相关咨询
    • 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
    •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实行投资管理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后1年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铁路、公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
    •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大气污染防治分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控制要求。沿江设区的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为重点控制区,其他设区的市(徐州、淮安、连云港、盐城、宿迁市)为一般控制区。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4
      物业管理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