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起始时间怎么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9 07:53:44 265 人看过

一、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起始时间怎么界定

不动产权证上使用期限起始时间的界定,主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的记载。

1.对于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情况,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不动产权证上填写的使用期限通常只涉及土地使用权。该期限起始时间即为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

2.对于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情况,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起始时间则为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起始日期。

3.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使用权未明确权利期限,则不在不动产权证上填写使用期限。

二、不动产权证使用期限填写

在填写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时,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1.对于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情况,应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具体格式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

2.对于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情况,则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格式为“海域使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

3.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情况,则不在不动产权证上填写使用期限。

三、不动产权证使用期限过期处理

当不动产权证上的使用期限到期后,权利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对于住宅用地,权利人在使用期限到期后无需额外申请,即可自动获得续期。

2.对于非住宅用地,如商业、工业等用途的土地,权利人则需要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

(1)如果申请得到批准,权利人可以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如果申请未获批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续期,则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或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权利人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应提前关注并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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