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否相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8:01:52 122 人看过

工伤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不一样。

工伤鉴定是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的认定,即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何区别?

(一)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时间不同、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目的不同、标准依据不同、使用目的不同等,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6、等级划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职员在受工行之后可能会提出工伤鉴定的请求,或者是劳动能力鉴定的请求,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两者不仅是名称不同,同时鉴定的标准也不同,在鉴定之后,职员可以享受的权益也存在着区别,但是职员在鉴定之后,只能享受一种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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