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I.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的执行情况。他于2008年5月15日进入上海a公司,并被该公司派往广州办公室工作。劳动合同规定,李的工资为每月11000元,合同期限为3年,没有试用期。自从李进入公司以来,他的工作表现一直不令人满意。公司对他很不满意,李非常不适合这份工作。2009年4月7日,公司要求李通过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经过反复思考,李同意了公司的要求。双方于2009年4月1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1.1万元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李先生的工资比上一年上海市的平均月薪高3倍,只愿意在3倍以内支付9876元的经济补偿金。李先生认为他应该按照广州的标准在广州工作。前一年广州员工的平均月薪为3780元,他们的11000元不超过广州11340元的三倍。那么,李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呢?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的经济补偿限额的确定标准是去年上海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还是去年广州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确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时,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遵守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登记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按照用人单位登记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的,以其约定为准。李的劳动合同在广州履行,雇主注册地在上海。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广州市标准执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李可以要求11000元的经济补偿,但不超过限额的三倍,根据雇主注册地实施劳动标准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登记地的相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标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按照用人单位登记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III.协议不明确,实际履行标准也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将协议分为两种情况:
1。无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在录用的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录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书面合同不明确: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不明确,导致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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