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翟女士为了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在2016年2月与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海淀区清河清缘里小区的一套房屋。签订合同当天,她就支付给高先生定金30万元和中介费12万元。然而,高先生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后,以其出售该房屋未征得妻子同意为由反悔。
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翟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总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89万元、中介费及其他相应损失。
庭上,高先生不同意翟女士的诉讼请求。他称这套房子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后来由于妻子不同意卖房,那他们签订的合同应该算是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了,我就不应该掏违约金和中介费。”高先生说。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但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房屋不能过户,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翟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中介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高先生退还定金30万,并赔偿翟女士违约金89万元和中介费12万元。
法官支招:遇对方反悔可要求继续履行
法官表示,买房人在遭遇卖方违约拒绝出售房屋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法院会综合案情,酌情确定违约金赔偿数额。
在翟女士一案中,因卖方拒绝卖房的时期正处于房价上涨期间,买方不能按合同价款购房将造成房屋差价损失。对于涉案房屋的价格,由于卖方认可房屋现价值为600万元,因此,可确认房屋差价损失至少为152万元,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89.6万,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最终,法院对双方要求酌情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数额的申请均不予采纳,并确定违约金数额为89.6万元。由于合同中另行约定了中介费的赔付方式,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决由卖方赔付中介费12万元。
不过,有几种特殊情形,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例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因未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而房屋产权人不同意卖房,致使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的,或者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且不能解除,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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